数据要素:反垄断新命题

数据要素:反垄断新命题
2021年05月15日 02:49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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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数据要素:反垄断新命题

  本报记者/屈丽丽/北京报道

  当下如火如荼的平台反垄断问题仅仅是因为强迫实施“二选一”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吗?

  四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先是对阿里巴巴开出了182.28亿元的反垄断罚单,随后,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的互联网平台行政指导会,被要求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

  显然,在平台企业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背后还藏着一个重大的问题,那就是互联网平台垄断本质上是对用户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垄断。“考虑到一国反垄断力度预期与该国产业结构的固化呈现负相关关系,由此,在即将到来的智能化时代,有力的反垄断措施将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更是防范产业结构固化的重要手段。” 吃货大陆创始人洪七公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在洪七公看来,“垄断市场是果,垄断生产要素是因。切不可因果颠倒,更不可使其并驾齐驱。这也就意味着,能否确定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归属权属于用户就成为本轮反垄断立法的关键所在。”

  《三轮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的作者、浙商宏观李超团队的李超指出,“当前对数字经济巨头的数据反垄断已经开始,未来一轮新型产业的雏形可能正在孕育之中,如果本轮反垄断行之有效,则未来数据要素生产空间的释放可能将催生新一轮产业巨头。”

  然而,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从其诞生伊始就被掌握在了各大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手中,并围绕这些用户数据和流量建立起了新的商业形态和商业模式,要打破这一正趋固化的平衡,用户数据权属成为横亘其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

  新秩序

  一家拥有超常控制力的企业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后果或风险,这恰恰是反垄断研究的课题。

  全球最早的反垄断行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对石油巨头洛克菲勒的分拆,并由此折射出了第一轮反垄断浪潮的本质源自于资源垄断。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IBM、微软、英特尔、谷歌等科技或互联网巨头也都遭遇了反垄断的处罚,而这一轮反垄断浪潮的核心则源于科技巨头对于技术这一生产要素的垄断。

  那么,在当下,反垄断的核心又是什么呢?

  浙商宏观李超团队在其《三轮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一文中就指出,“当前对数字经济巨头的数据反垄断已经开始,未来一轮新型产业的雏形可能正在孕育之中,如果本轮反垄断行之有效,则未来数据要素生产空间的释放可能将催生新一轮产业巨头。”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并非为李超团队首先提出,早在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就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并列。

  显然,这与数据在商业中的价值突显关系密切。权威数据统计机构Statista的数据显示,2016至2019年的全球数据量分别为18ZB、26ZB、33ZB、41ZB(1ZB等于10万亿亿字节),堪称海量。国际数据公司IDC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量更将是2016年的9倍。如果能将如此庞大的数据资源善加利用,其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无疑将是巨大的,相比土地、资本毫不逊色。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的核心直接指向了数据这一生产要素。考虑到反垄断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这让“用户数据的使用”关系到了整个产业新秩序的建立。

  事实上,大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使用一直饱受诟病。2018年,全球最大的社交平台FaceBook就曾经被欧盟罚款了16亿美元,原因就是泄露用户数据,数量达到了5000万用户。然而这次的处罚并没有让FaceBook长记性,2020年,FaceBook再次曝出5.23亿的用户数据被盗,并面临将近26亿美元的天价罚款。

  不仅仅FaceBook,大家熟知的全球知名大企业亚马逊、谷歌也都发生过泄露用户数据的丑闻。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陈龙表示,“(互联网)平台系统的数据不仅来源十分广泛,而且收集过程非常隐秘。平台系统往往是在骑手、消费者和商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智能手机和手机中的软件完成数据收集。尽管大部分软件在使用之前都会有隐私保护提示,但是面对长篇累牍的隐私权政策,没人愿意花时间阅读,而且如果不同意,便无法使用外卖平台软件。”

  “同时,有证据表明,即便用户删除了手机上的平台软件,平台系统有可能还在继续收集用户的数据。”陈龙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做法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违法行为,因为很多用户在签署隐私政策时可能就没有注意到有关“注销账户”的规定。

  而专业人士则告诉记者,“匿名化处理只是去除了数据提供者的姓名等标识信息,但其用户行为与习惯数据依然存在,依然具备商业价值。”

  同样一位要求匿名的产业研究专家告诉记者,“除用户数据背后的隐私问题之外,更多维度数据的获取与深层次数据的挖掘正在重构一条隐秘的产业新秩序,这也恰恰是反垄断立法者和执法者关注的重要方向。”

  在洪七公看来,“第三轮反垄断浪潮本质源于数据垄断,那么能否确定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归属权属于用户就成为本轮反垄断立法的关键所在。”

  李超也指出,“在当今时代,由于用户数据变成了主要生产要素,那么拥有用户数据独权的巨头和平台便和普通用户之间形成了数据上的归属矛盾。数据由用户创造,因此数据理应是归属于用户的,用户具有对数据的拥有权、经营和使用权,这才是正确的生产关系所在。”

  用户数据权属

  值得注意的是,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 IMF前副总裁朱民近日在清华大学五道口举办的《数据:资产、共享和隐私之间》讲座中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谁是数据资产的所有者?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分配权该如何处理?围绕这些权利的完成需要怎样的技术、法规以及经济上的激励机制?

  的确,全球数据经济飞速增长,现在每天产生2.5万亿字节数据。根据欧盟预测,2020年个人数据产生的价值占欧洲GDP总量的8%。2020年全球数据经济产值估计达到3万亿美元。如何使用这些敏感数据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系教授宋晓冬就指出,“众所周知,新技术可以扩大数据的应用,但通常会以牺牲隐私为代价。举例来说,面部识别软件通过使用庞大的个人照片数据库来帮助执法部门抓捕罪犯,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传统隐私的终结。”

  在宋晓冬看来,个人对自身数据的使用权失去控制,数据经纪人正在悄悄买卖您的个人信息,有报道显示,“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销售驾驶员个人信息,每年获利达5000万美元。”匿名不能充分保护用户隐私,《纽约时报》能够从匿名手机位置数据中,追踪到保卫前总统的特勤局特工的位置。

  同时,用户无法从数据中获得足够的收益,在某些情况下,每条数据记录售价达数千美元。举例来说,2018年,一家美国药业公司出卖了40万条用户数据给另一家机构,每条数据价格为1000美元。而2015年,出售给另一家基因技术公司的每条数据价格更是高达2万美元。

  但另一方面,数据泄露继续困扰着企业,本世纪以来大型数据泄露事件造成的损失多在数千万美元到数亿美元之间,2014年,Yahoo的数据泄露更是造成了高达30亿美元的损失。2018年,Marriott的数据泄露也造成了5亿美元的损失。

  来自美国和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C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和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类的法规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统计显示,企业需要支付550亿美元的合规费用来遵守CCPA。可以说,当今时代的企业需要面临有史以来影响力最大的数据泄露事件的罚款、处罚和处理结果。

  《哈佛商业评论》的埃德·怀尔德·詹姆斯(Edd Wilder-James)指出,“使用高级数据分析的最大障碍不是人员技能或技术,而是对数据的访问。”

  对此,宋晓冬教授提出,“构建一个负责任的数据经济框架已经刻不容缓。负责任数据经济的目标和原则,首先就要建立和保护数据权益,而防止数据滥用正是数据经济的基石。其次,要公平分配数据产生的价值,创造数据的用户应可以从自身的数据得到权益。再次,有效地使用数据来实现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不过,考虑到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殊属性,数据权属及其保护面临着比一般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等更为独特的挑战和复杂性的局面。

  “数据使用和数据隐私之间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即数据自身是非竞争性的,一旦数据被给出,那么就不能再被拿回来。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关联性和外部性,过程数据可以揭示出原始数据的信息,这意味着脱敏有时并不能完全地保护原始隐私,因为这些数据可以被倒推回去。这也让一个实体的数据能够揭示另外一个实体的数据。”宋晓冬表示。

  由此,在数据经济时代,人们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数据权?数据权的边界在哪里?谁控制数据权?

  众所周知,财产权是现代经济的基石,其帮助建立了现代经济学并推动了数百年显著的经济增长。在国内,当数据和流量成为各大互联网平台的财富之源的时候,数据权属的问题也就变得日益突出。数据伴随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不断集中,这直接关系到未来的产业结构,关系到未来的分配模式,并直接影响数字化人才的流向,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国家的产业格局和全球竞争力。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陈煜波教授在谈到中国经济数字化转型的挑战时就提到,“当前中国的数字化人才大多集中在ICT领域,而欧美国家的数字化人才大多集中在传统行业,集中在ICT行业的数字化人才并不一定理解传统行业,而在传统行业的数字化人才既懂传统行业,又懂商业和数字化技术,这就是差别之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人才分配格局,将直接影响我国未来数字化时代的产业竞争力以及对颠覆性数字技能的掌握程度。而人才的分配,不可避免地与财富的分配密切相关。如果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更多地为ICT行业所把控或获取的话,那对传统企业的数字化人才的分流不可避免地形成障碍。

  在陈煜波看来,数据反垄断是关系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要应对经济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就要加深数据资源整合、开放、流动和监管,推进数据要素市场改革和全球数字治理是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和保障。让既懂行业又有数字化素养的数字人才成为下一阶段中国经济全面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同时,加强数字技术与生物、材料、能源等技术的交叉融合,加强颠覆性数字技能的培养。”

  数据权归属用户 生产关系的变革

  显然,要进行数据要素市场的改革,将数据权属回归用户就无法避免,但这需要有效的技术支撑,有效的法律监管,以及更好的激励模型,以确定和分配数据价值。

  从技术维度来看,可计算加密技术(隐私计算)将走上历史舞台,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价值和权益最大化的需求提供了技术保障,经过用户授权的,在以同态加密和零知识证明等技术为代表的可计算加密技术的支持下,用户数据可在不公开、不被侵犯的情况下用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计算,并达成全网级别的数据共享。

  “在此之前,数据虽然是用户本身的数据,但平台要竞争,所以不给互通,形成了现在大大小小的数据孤岛。数据归属用户后,用户有了让自己数据价值最大化的需求和权益,此时用户的数据就会指向全网无障碍的数据共享(用户资源),这可以帮助打破信息孤岛,进而推动更多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洪七公告诉记者。

  从生产关系角度来看,本质上生产资料归用户所有,创造数据价值的用户应当参与分配。但在洪七公看来,“美团等互联网平台把用户的数据据为己有,攫取了用户本该拥有的利益。如果将数据理解为用户肉身投射在数据世界的映射,那么数据世界的用户数据也应当是属于用户自身的。但是当前用户的数据都被中心化的巨头平台所侵占,归属权也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平台。因此作为新生产要素的数据将改变用户和平台之间最直接的分配关系与从属关联。

  “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平台地位将发生改变,从‘奴隶主’角色变成‘仆人’,从占有数据榨取价值变成了服务用户从而换取价值。平台和用户的地位将趋于平等,各自获取自身应得的价值。”

  当然,这势必会改变企业现有的经济模型和激励方式。比如这种由用户自由支配自身数据以及获取数据创造价值的数据转移,在现有的平台与各大领域垄断巨头身上已经很难再做到了,但是随着当前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用户自身数据归属用户、用户拥有自身数据的可支配性与获取数据创造价值的权利,完全可以在全新的技术架构下实现的,所以亟须一个新的商业模式来进行重新分配。

  对于隐私安全计算的技术可行性,作为国内隐私计算“四小龙”之一的翼方健数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长陈恂提出,“我们如何做到创造、共享、流通数据价值,而不共享、流通数据本身呢?传统方式是原始数据的交换,失去对于隐私和安全的保护。而在隐私安全计算方式下,原始数据不交换、不暴露,不输出;数据授权使用;只输出数据的价值和结果。”

  但对于数据的权属问题,陈恂则表示,“有关数据隐私保护相关条例及标准方面,中国目前的数据所有权法律界定并不清晰,但是我们也不建议过早、过严、过窄地定义和规定数据的所有权,因为这可能会制约数据产业和数据生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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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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