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年03月02日 01:44 证券时报

原标题: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21版)

  ■

  注:

  1、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极米科技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极米科技2号资产管理计划

  ■

  注:

  1、合计数和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极米科技2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不超过80%的部分将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募集资金不低于20%部分用于非权益类投资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448,665股

  (四)获配金额:59,999,970.45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59%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2,5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3.7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54.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3.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2.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1.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13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84元/股(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2.67元/股(按照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7,1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6,243.1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了XYZH/2021CDAA9005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2月2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与印花税)总额为10,919.33万元,具体如下:

  1、承销保荐费:9,193.94万元;

  2、审计、验资费:667.92万元;

  3、律师费:542.45万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463.21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81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8.74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6,243.17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5,56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698,66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5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5,559,492,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881.41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268,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4858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261,787股,放弃认购数量6,213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533,33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533,335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213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CDA60203)。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1CDAA90041)。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并可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查阅《审阅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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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1年1-3月预计数未经审计或审阅,2020年1-3月数据已经审阅。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1年1-3月营业收入区间约为62,267.15-73,255.47万元,同比增长区间约为24.05%-45.9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区间约为4,760.22-5,497.96万元,同比增长区间约10.07%-27.1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4,505.22-5,242.96万元,同比增长区间约10.19%-28.23%。上述2021年1-3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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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极米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赵言、黄钦

  联系人:安宇辰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言: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黄钦:董事总经理,于200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项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钟波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帅、廖杨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的规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尹蕾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持股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极米咨询、开心米花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六)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百度网讯、百度毕威、四川文投、创乾投资、创东方富融、创东方长润、创东方富邦、创东方富创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极米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也不由极米科技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极米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持有极米科技5%以上股份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不减持极米科技股份:(1)极米科技或者本公司/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极米科技申报本公司/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公司/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极米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其他股东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也不由极米科技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极米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极米科技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极米科技申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向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5、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钟波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帅、廖杨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尹蕾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五)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极米咨询、开心米花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企业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六)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百度网讯、百度毕威、四川文投、创乾投资、创东方富融、创东方长润、创东方富邦、创东方富创出具《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承诺:

  “1、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极米科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持有极米科技5%以上股份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极米科技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极米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极米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极米科技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向极米科技、极米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承诺及措施如下:

  1、实施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额为准,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应在出现前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如本公司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1)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2)股份回购金额

  公司董事会以不低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2%,但不高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2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4)回购方式

  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5)股份回购实施方案

  本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关政策规定,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回购计划的,回购期限的计算也应中止。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如未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届满,视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本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以增持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2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公告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应以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2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若控股股东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作出决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5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4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但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5)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6)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议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投赞成票。

  3、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认可和同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2、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如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公司可限制使用相当于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2%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

  “1、本人认可和同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2、根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如有)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沈毅、王鑫、罗廷、郭雪晴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

  “1、本人认可和同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2、根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享有表决权)。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承诺:

  “1、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承诺:

  “1、本人保证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本公司承诺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本公司已依据《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享有表决权)。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1、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发行人律师承诺:“1、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极米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极米科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百度网讯、百度毕威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极米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遵守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极米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文投、创乾投资、创东方富融、创东方长润、创东方富邦、创东方富创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公司/本企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极米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极米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景鲲、曲静渊、芮斌、朱晓蕊、干胜道、肖珂、彭渊韬、吴健、沈毅、王鑫、罗廷、郭雪晴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极米科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极米科技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极米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极米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存在对极米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本人作为极米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极米科技《公司章程》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通过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极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并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极米科技及其子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损害极米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出具《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3)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4)因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时,未在承诺期限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实施,本公司可限制使用相当于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2%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钟超、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出具《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此给公司、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停止领取薪酬,且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除前述约束措施外,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6)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此给公司、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停止领取薪酬,且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未在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本人上年度自公司已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和薪酬/津贴合计金额的20%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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