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做梦也没有想到,2021年牛年春节,她会在铁窗里度过。
跟她一样悔恨无比的,还有佳佳和思思。
来到深圳工作没多久的婷婷、佳佳、思思,都是从高校毕业后的95后年轻人。三位佳丽二十岁出头,正值妙龄。其中,婷婷年龄稍大点,刚新婚不久,佳佳和思思均未婚。她们仨在不同的公司上班,工作都顺风顺水,日子虽然过得平淡,但也算充实。
前不久,她们三人突然身陷囹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
2020年初的一天晚上,婷婷的丈夫很神秘地跟她说,有一个十分简单快捷的来钱方法。婷婷眼前一亮,饶有兴趣地询问是什么方法。
“只要把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别人,就可以赚点钱。我有渠道。”见婷婷有点犹豫,丈夫又劝说,“反正有些银行卡自从办了后也基本没使用,放在那里也是闲着。”
婷婷想了想,觉得丈夫说的有道理,赚点小钱补贴一下家用也好。于是把平时很少使用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交给了丈夫,买主阿辉给了他们2000元。听丈夫说,阿辉买这些卡的用途主要是帮国外的赌博公司转账。
“这来钱方法,真的不用什么成本啊。”不过婷婷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她又琢磨,反正自己只是卖了银行卡而已,又没有直接参加非法转账活动,应该追不到自己头上来。这样想着,心便安了下来。
尝到甜头的婷婷后来又陆续新办了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卖了2000元。
02
好运来了,真是挡都挡不住。
2020年6月的一天,买主阿辉主动联系婷婷,说只要帮忙介绍别人卖卡给他,每介绍一人卖卡成功,就给婷婷500元佣金。
婷婷听了,这可是无本买卖啊!便毫不犹豫地应承了下来。
婷婷把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在脑海中逐个过滤了一遍,觉得朋友佳佳的经济条件稍微差点,应该可以说动她。
果不其然,佳佳同意了。她刚好手头有点紧,便把自己名下的一张闲置银行卡委托给婷婷卖了,获得1000元。“这钱来得也太容易了”,拿到钱的佳佳一边感谢婷婷的介绍,一边流露出喜悦之情。
由于阿辉在用卡过程中输错了密码,银行卡被锁住。佳佳第二天去银行修改了密码,并前往阿辉所在酒店客房协助操作,因为转账系统需要进行人脸识别。
这次介绍成功,阿辉兑现承诺,给了婷婷500元的佣金。
03
好的东西要跟朋友分享,更何况这么好的“发财之道”。婷婷跟佳佳说,你也可以学我,介绍别人卖银行卡,从中赚取佣金改善生活,既操作简单,又来钱快,何乐而不为?
佳佳深以为然。2020年7月初,她找到了好朋友思思。
刚开始,思思有点犹豫,她觉得买主应该是利用别人的银行卡来从事非法活动,不然他们自己去办银行卡又不是什么难事,何必买别人的呢。
佳佳见状,要思思打消顾虑,买家生意做得大,资金周转需求也大,但每天银行转账有额度限制,买银行卡只是用来转转账而已,没有什么风险。佳佳想了想,也对,反正自己没有参与他们的具体转账,只是卖张银行卡而已,而且考虑到自己工资确实不高,决定跟着佳佳搞点“副业”,挣点小钱。
于是,思思去银行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和U盾。佳佳轻车熟路地带着思思找到阿辉,办妥了卖卡交易,思思获得1200元,佳佳获得佣金500元。
在随后的日子里,思思偶尔也去阿辉那里帮忙进行人脸识别。但是,她的心里总是莫名地忐忑不安。
04
该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
2020年9月底,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阿辉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佳佳、思思也被抓获归案。10月初,婷婷主动投案。
经查,婷婷三人卖出的个人银行卡,被犯罪团伙非法利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查实的经过她们银行卡的涉案诈骗款项金额近100万元。她们三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所需银行账户,并提供人脸识别、支付验证等帮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婷婷、佳佳、思思均选择了认罪认罚。深检君的小伙伴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婷婷等三人提起公诉。
2021年春节前夕,法院一审判处婷婷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佳佳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思思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
婷婷的丈夫和阿辉另案处理。
05
有人说,发不义之财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此言一点不假。
触犯刑律,有时就在一念之间。为了区区几千元甚至一千元,本案中的婷婷、佳佳、思思竟然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到头来换来几个月的牢狱之灾,又是何苦呢?从另一个侧面看,她们都受过高等教育,难道没有一点起码的法律观念么?当然不是。她们所缺乏的,是对于非法利益的“免疫力”。仅仅因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不但丢了工作,留了案底,还给家人带来了影响和伤痛,太不值得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当今法治时代,只有守好自己的底线,才能在各类诱惑面前从容淡定。但愿婷婷、佳佳、思思们能从中汲取深刻教训,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做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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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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