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

【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
2021年02月25日 17:10 中国金融信息网

原标题:【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2月25日电 据银保监会25日消息,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一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是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三是在同类保险公司间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与此同时,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在规定的累计临时负责期限内,可以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指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撤销核准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此外,保险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编辑:刘润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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