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年01月08日 02:46 证券时报

原标题: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http://www.htamc.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3 日起,至2021年 2 月 22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13 日,即 2021 年 1 月 13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 1 月 13 日起,至2021 年 2 月 22 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以下地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授权(仅限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 年 1 月 13 日起至2021 年 2 月 22 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若多次授权但仅有一次授权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常设联系人:胥阿南

  联系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2、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公证处

  联系人: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运作方式中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安排和基金份额折算安排进行修改,并根据前述调整对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对本基金运作方式中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安排和基金份额折算安排的修改,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附件二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代理人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2021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26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运作方式中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安排和基金份额折算的安排,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1、调整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安排,并删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封闭期开始,每一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进行份额折算的运作方式安排,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中关于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安排,以及删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中关于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封闭期开始,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份额折算表述。

  2、根据上述修订相应地修订《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中的“二、基金的开放期”中关于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安排,以及删除《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中的“二、基金的开放期”中关于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封闭期开始,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份额折算的表述。

  3、根据上述修订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开放期的释义表述。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修订前后的对照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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