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01民终248号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01民终248号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年11月12日 01:38 证券日报

原标题: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01民终248号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39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六方被告与原告孔世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年10月23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因公司经营所需,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24%/年。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保证人。借款期满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截至2018年4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10,003,554元。原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前述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

  2、2018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上述案件依法由审判员沈一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麒、施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就案号(2018)浙0108民初294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0108民初2942号案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1)。

  3、2019年10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世海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及相应律师费,同时被告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孔世海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0108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

  4、2019年11月13日,公司就(2018)浙0108民初2942号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世海借款本金11404057.1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4104057.14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剩余73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律师费200000元;

  三、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孔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285元,由孔世海负担103461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824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47285元),由孔世海负担99260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40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应披露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公司将积极与前述承诺人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果前述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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