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证期货一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中泰证券

鲁证期货一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中泰证券
2020年11月03日 17:02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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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鲁证期货一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中泰证券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22号)显示,经查,崔茂宗担任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证期货”,01461.HK)天津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明知居间人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未向公司报告上述事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崔茂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控股的专业期货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山东济南,目前,注册资本7.5亿元,员工500余人,在济南、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郑州等大中城市设有23家分支机构,同时依托齐鲁证券遍布全国各地的190余家营业网点,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5家全面结算会员之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600918.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3.10%。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崔茂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崔茂宗: 

  经查,你担任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明知居间人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未向公司报告上述事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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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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