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杭州电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20年10月29日 03:42 证券日报

原标题:杭州电魂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0-101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43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建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俞国燕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中小股东(持股 5%以下)表决情况中,未包括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表决情况。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晓清、张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公司代码:603258           公司简称:电魂网络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胡建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小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骁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500万美元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已向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注资9,867,917.79美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258        股票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0-100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10月10日,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10月1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10月2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10月11日),除下列21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余晓亮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林清源先生作为公司监事,减持行为已于202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详见《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陈芳女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建平先生的减持行为已于2020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详见《关于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郝杰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减持行为已于2020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详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蔡剑卫、陈航、丁翌功、孙磊、吴诗华、姚少龙、郑首帅、钟旭、何慧慧共9名核查对象,是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部分解除限售,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张怡、邵祁、周亚英、张曲敏、陈卉儿共5名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根据于佳、周麒做出的说明及承诺,于佳、周麒是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部分解除限售,其在2020年9月4日前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其当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是完全基于二级市场情况和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交易行为。2020年9月4日,因接到公司启动股权激励的通知而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具体筹划工作,所知悉信息相对有限,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利的主观故意。因此,于佳、周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出于审慎原则,对于在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本人自愿承担误操作带来的后果。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或误操作,且相关误操作人员已承诺自愿承担其误操作的后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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