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10月29日 02:56 证券时报

原标题: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22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公告编号:2020-42

  2020

  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伟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1、2020-24、2020-26)。

  2.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傲盛霞的一致行动人金清华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情况:因金清华与李建雄先生的借款合同纠纷,金清华所持公司1,500万股股份于2020年8月13日被司法划转至李建雄个人账户。上述股权证券过户登记手续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40、2018-46、2019-34、2020-27)。

  3. 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傲盛霞的一致行动人金清华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本次司法划转后,傲盛霞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清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8%,其中傲盛霞持有7,035万股,金清华持有100万股。本次司法划转后,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第一大股东华阳投资与第二大股东傲盛霞。华阳投资与傲盛霞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除傲盛霞与金清华系一致行动人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不存在任一股东可以单一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人员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7、2020-28)。

  4. 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情况:鑫泓公司与恒通公司、我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根据一审判决,我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2019-16、2019-36、2020-29)。

  5.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通过现金方式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零部件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零部件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现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2、2020-37)。

  6.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同意为零部件公司本次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具体授信品种、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等以银行与公司最终签订的书面文件为准。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日,零部件公司与银行已签署授信和担保合同,公司的不动产抵押备案等也已办理完成。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4、2020-35、2020-38、2020-39)。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 2020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止 2020年9月30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为自 2020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期间,在人民币2,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与零部件公司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未超出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截止 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管黎华 王达 柯玲玲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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