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150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150版)
2020年10月29日 03:39 证券日报

原标题: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150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针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本公司聘请了新世纪进行资信评级。根据新世纪出具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调整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若年度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发行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47,297.23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43,878.55万元的107.79%,具体分红实施方案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未分配利润使用方案系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而确定,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与资本性支出,从而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关于本次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根据天健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77,873.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60,963.21万元,均高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敬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五、公司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应对措施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情况,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盈利,从而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较为严格科学的筛选和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优势,抢占市场先机,同时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为公司实现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人力资源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我国各行业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相关措施,公司的产供销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且延续时间较长,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原料药的原材料主要为化工原料,制剂的原材料主要为原料药。受环保趋严和国际油价波动影响,近年来化工原料及原料药价格均有一定波动。虽然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适当增加原材料的采购量并增加部分原料药产量,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或供应出现紧张,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药品降价风险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控,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从药品采购及支付端对药品采购、报销支付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药品降价压力明显,如未来药品进一步降价,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缬沙坦杂质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缬沙坦杂质事件发生后,公司已暂停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动召回相关产品,配合各国监管部门的检查并进行整改,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该事件对公司2018年和2019年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已对其中能够较为准确估计的损失进行了计提。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对于缬沙坦事件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1,592.37万元。

  ①补偿或诉讼、仲裁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已与主要缬沙坦客户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仍在与其他相关客户就补偿及后续合作等事宜进行沟通谈判。公司已对涉及补偿的所有原料药客户的补偿损失进行了预估和计提,但部分客户实际发生损失尚不明确,公司将根据协商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原有的估计,若实际发生损失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020年5月,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公司客户Sandoz及其下属六家公司因缬沙坦原料药的杂质问题,向位于德国汉堡的中欧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请求赔偿因杂质事件所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已发生的以及部分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Sandoz提出的未经第三方核实的赔偿总额约1.15亿美元(其中主要组成部分为因该产品的销售损失所导致的利润损失约6,840万美元)。

  根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收到的美国律师提供的截至2020年4月24日的案件汇总情况,公司人及子公司在美国存在因缬沙坦杂质事件引起的被告诉讼案件共计224件(含厄贝沙坦片和氯沙坦钾片产品案件)。

  若公司出现诉讼(仲裁)败诉并承担大额赔偿,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②监管机构继续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欧盟已于2019年10月和2019年12月分别恢复了公司厄贝沙坦原料药、氯沙坦钾原料药和缬沙坦原料药CEP证书。虽然公司已根据FDA等药监部门的检查报告进行了整改,但因FDA未到现场进行复查,从而公司仍受FDA禁令影响,且解禁时间尚无法准确预估。

  (五)带量采购相关风险

  公司在2018年11月第一批“4+7”城市带量采购中中标6个产品,在2019年9月第一批联盟地区扩围的带量采购中中标7个产品,并在2020年1月份的第二批带量采购中再次中标2个产品。

  药品采购的集中招标定价模式及招标制度的演化深入,加剧了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随着各省(市、区)陆续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相关产品将面临较大的价格下降压力,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环保安全风险

  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为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等复杂工艺,若操作不当或设备老化,可能导致环保、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上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将存在面临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可转债偿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标的证券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波动,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利率和资金供求关系等。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受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受损。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有条件赎回导致的风险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2)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6、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嵌入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7、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尚未产生收益。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本公司股票,本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聘请了新世纪评级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华海药业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状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uahai Pharmaceutical Co.,Ltd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注册资本:1,454,608,047.00元

  成立日期:2001年2月2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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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61号文核准。

  2、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84,260万元,发行数量为1,842.60万张。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6、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9、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6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6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1月1日)止。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4.6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2、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3、赎回

  (1)到期赎回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4、回售

  (1)有条件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申报期内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5、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84,26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7、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3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26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8、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下转D1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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