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0月15日 01:54 证券时报

原标题: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7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新先生的通知,李新先生和刘婷莉女士就股份分割形成如下内容:

  根据李新先生与刘婷莉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过户完成后,李新先生对刘婷莉女士持有的 16,867,200 股公司的股份具有优先受让权。

  同时,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详见《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2020-038)):

  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的2,552,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新先生行使。委托期自李新先生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三年。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0,560,000 股。待股份分割过户后,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将获得过志强持有的公司股份2,552,6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将合计拥有 35,020,560 股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4.92%;刘婷莉女士持有信捷电气 16,867,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2.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变更为32,46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10%。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李新先生实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

  2、刘婷莉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3、鉴于李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婷莉女士承诺就其本次取得的信捷电气股份,将继续履行李新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4、公司将根据股份分割的变更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8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

  为了促进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避免李新先生因为股份分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委托范围

  1、委托方过志强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过志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52,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2%。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公司 2,552,6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82%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

  2、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受托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

  (二)委托期限

  1、本协议的委托期为李新先生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完成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委托方式

  1、表决权委托是指委托方就其持有受托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为: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公司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 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四)委托方的参会权

  在受托方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自行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但不另行行使受托股份表决权。

  (五)违约责任

  如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托方及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受托方利用受托股份的表决权作出有损公司及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经委托方书面要求,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变动,受托方不再为其实际控制人。

  2、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处罚的,或触犯刑法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李新先生股份分割实施完毕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变更为32,46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10%。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先生将实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李新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保持现有控制权的稳定,避免公司因为股份分割导致的管理以及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13日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股票代码:6034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新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李新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

  身份证号:32021119700416 * * * *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职务:信捷电气董事长

  李新简历:

  李新先生,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江南大学电子系。于1991~1999年,任职于无锡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期间负责多项主干项目,并海外研修1年。2008年创立无锡信捷电气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及销售,各主要部门的直接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李新先生与刘婷莉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同时,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的2,552,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新先生行使。

  委托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委托期限: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完成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而进行的股份分割。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获得部分股份的表决权。

  二、未来 36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36个月内减持信捷电气的计划,也无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办法》和《格式准则第15 号》,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 49,335,160 股,占股份总额的 35.1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与刘婷莉的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鉴于本次股份分割,李新与过志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公司 2,552,6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82%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李新先生将实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李新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分割完成后,李新直接持有信捷电气 23.10%的股份,经与过志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将实际控制信捷电气24.92%对应的表决权,信捷电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新

  2020年10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新

  2020年 10月14日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股票代码:6034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婷莉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0 年 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刘婷莉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

  身份证号: 32020419701114 * * * *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刘婷莉简历:

  刘婷莉女士,1970年出生。曾就职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为自由职业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刘婷莉女士与李新先生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而进行的股份分割。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持信捷电气的计划,也无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办法》和《格式准则第15 号》,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刘婷莉与李新的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新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6,867,200股股份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女士名下,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刘婷莉女士所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分割完成后,刘婷莉直接持有信捷电气 12%的股份。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婷莉

  2020年10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婷莉

  2020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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