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0年10月14日 02:21 证券时报

原标题: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0-11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4,816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和2020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江门安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磁电子”)向银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业务发展等需要,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727,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在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控股子公司江门安磁电子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自2020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用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的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领益科技实际控制人曾芳勤女士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东莞盛翔以其拥有的部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中公司就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东莞盛翔就上述抵押担保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公司江门安磁及领益科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江门安磁及领益科技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0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0,0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门安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二)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为确保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二条 担保的范围

  (一)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即从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

  (二)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东莞盛翔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抵押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为确保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其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愿意以抵押物作抵押,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一)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即从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26,025.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5.27%。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487,025.27万元,公司对深圳市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9,0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0-11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9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汪南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偿还预付款本金及承担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公司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汪南东持有的领益智造股票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经管辖权调整后该案件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要求公司在协助执行期间禁止向被申请人汪南东股东支付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汪南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预付款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关于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31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上诉状》。因不服判决,汪南东于2020年9月14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述请求如下:

  “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1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81)“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四、其他

  目前汪南东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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