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年10月09日 01:28 证券时报

原标题: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11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沪0118民初

  62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送达的原告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通公司”)与被告冠福股份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为(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华农实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华农公司基于与汇聚通公司的借款关系将前述涉案商票背书转让给汇聚通公司。2019年2月19日,汇聚通公司向冠福股份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青浦区法院对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3,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起,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为人民币88,812.5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青浦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00元;

  2、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利息(以3,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0.5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青浦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11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2019)沪74民初255号、(2020)沪74民终122号案件相关

  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分别向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朋宸实业”)、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8,000.00万元。国宏信达(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信达”“甲方”)通过参与债权拍卖取得了上述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公司与国宏信达经友好协商,同意以购买债权形式达成和解即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乙方”)承接国宏信达依法受让相关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并由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以下简称“丙方”)作为差额补足方,交易各方已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和解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详见公司已于2019年4月4日、5月14日、9月11日、2020年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关于收到(2019)沪0115民初3702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关于收到(2019)沪74民初2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1)、《关于收到(2020)沪74民终1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二、本次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债权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日期

  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标的包括上述案件中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等全部款项。

  2、甲方向乙方转让全部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400.00万元,该款乙方须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在2021年1月26日前分期支付并付清,如约定的支付日为周六日等法定节假日的,则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3、本协议的债权转让日期: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如乙方违约迟延支付的,甲方应收的款项除了全部转让价款外,还包括违约金等)的次日,甲方对冠福股份、朋宸实业、弈辛实业(以下简称“三被告”)的权利全部由甲方转移到乙方,甲方与三被告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二)债权转让手续等事宜处理约定的主要内容

  1、乙方自转让日期起,方享有以债权人身份向三被告要求支付欠款的权利和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变更诉讼主体的权利。在此之前,乙方不享有债权人的任何权利。

  2、自转让日期后,就前款权利的实现,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执行主体为乙方或变更诉讼主体为乙方的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自转让日期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的三被告地址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或者授权乙方代为向三被告送达甲方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4、若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从上述案件中收到自三被告偿还的款项的,暂时由甲方保管。如乙方按照《支付日程表》按时全额履行支付义务后,该偿还款项归乙方享有,甲方于全额收到转让价款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该偿还款项归甲方所有,甲方将依据本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用该偿还款项冲抵上述转让债权项下的相应款项。

  (三)差额补足责任

  甲、乙、丙方约定,丙方为乙方的按期付款向甲方承担连带差额补足义务。当乙方无法按期全额支付转让价款时,如甲方以电邮、书面、电话、短信、传真等形式通知丙方中任何一方付款,丙方全体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连带地无条件补足乙方当期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违约金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付款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

  1、乙方不按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或拒收、拖延受让债权的,每逾期一日,须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0.1%/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任何一笔支付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转让价款由分期支付改为提前一次性支付,乙方除应将剩余未付的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外,并同意在最终支付方案的转让价款基础上上浮500万元,丙方的差额补足责任不变。

  2、甲方在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除因甲方自身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办理、延退办理等造成的延迟外,怠于提供须由甲方出具的办理中请执行或诉讼主体变更手续应提供的材料或不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各方同意违约方应承担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賠偿金、补偿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以及诉讼(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税费、律师费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4,000.44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11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

  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2020年9月16日~30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由丙方代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1条款“未兑付的债券本金、利息”、第2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

  3、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4、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它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人收到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5、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并对和解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7、债权人必须确认和解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以和解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调解,由法院或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或仲裁委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撤诉,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或仲裁委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和解协议继续有效。

  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方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仲裁或产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8、签署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1,000.00元标准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9.34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周春慧(本金30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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