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20-34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也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30日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38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14名股东),代表股份121,438,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32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3人,共代表4位股东,代表股份120,379,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0人,代表股份1,0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11人,共代表11位股东,代表股份1,05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1位股东,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1%。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收购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0,832,29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011%;反对594,1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892%;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48%;反对594,1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0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侯敏、顾侃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上午10:30在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项议案,为《关于收购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0年9月15日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379,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8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11名(代表1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1%。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收购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45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2.7748%;反对594,1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0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顾 侃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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