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6日 02:57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56 公司简称:广汇能源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2,164,667.12元,减提取盈余公积金215,726,952.06元,已分配2018年股利679,397,497.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933,851,849.38元后,2019年累计可供分配利润6,640,892,067.44元。

  公司历来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制度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积极做好各年度利润分配工作。上述制度已明确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30%,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2017年,公司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0.50元,分配金额336,855,163.50元;2018年,公司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分配金额679,397,497.00元;2019年,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04,995,417.41元(不含佣金及印花税)。公司近三年内实施现金分红金额合计1,121,248,077.91元,占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4.07%,已满足并超过相关制度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鉴于此,公司根据目前行业发展趋势及各重点项目的建设、经营实际需求,拟制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除2019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所支付的总金额人民币104,995,417.41元(不含佣金及印花税)视同为现金分红外,将不再另行实施现金分红,2019年度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不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对全球经济发展和世界政经格局造成了重大冲击,世界经济面临严重下滑,供应链被迫中断,生产消费需求被抑制,贸易壁垒持续增加,全球经济中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明显增多。中国经济上半年也遭受明显冲击,在国家果断控制内部疫情和“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持续防控举措下,同步高效推进复工复产,实施宏观逆周期调节,三月份以后国内经济呈现出稳定转好态势,各主要经济指标快速实现V型反弹。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56,614亿元,同比下降1.6%。其中:GDP一季度同比下降6.8%,二季度则同比增长3.2%,增长实现由负转正,回暖明显。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公司紧紧围绕“创新突破,提升质量”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方针,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严守安全环保底线,狠抓降本增效,通过实施一系列强有力的抗疫补损措施,实现了上半年平稳发展。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50,063,857,930.38元,较上年度末增长2.71%;实现营业收入6,735,747,897.0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1%,其中:二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621,371,408.46元,环比一季度增长16.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5,243,729.65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24,166,253.6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31%,其中:二季度实现462,990,895.98元,环比一季度大幅增长77.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79,892,258.49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6%。

  (一)天然气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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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天然气产业及市场布局示意图

  2020年上半年,天然气公司紧扣全年经营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抗疫情、抓经营、补损失、增效益,严防经营风险,不断催生发展活力。吉木乃工厂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合理调整工艺技术参数,确保了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国贸公司适时拓展市场区域,拓宽客户范围,提高了外购气销售量。天然气公司不断优化调整销售结构,最大限度地占据市场份额,提高了整体运销水平。公司天然气板块具体生产运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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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天然气板块产业链

  1.自产气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2月份主动降低哈密新能源工厂、吉木乃工厂生产负荷,从4月1日开始,公司全面开展抗疫补损增效,把1一3月份疫情期间造成的生产损失分解到4一6月份,确保上半年生产经营任务指标的完成。报告期内,哈密新能源工厂不断技改创新,持续加强生产过程管控,LNG产量同比增长12.58%;吉木乃工厂受上游哈国电厂电力故障及哈方电力检修影响,LNG产量同比下降35.86%。

  2.贸易气方面:报告期内,启东LNG接收站安全靠泊LNG外轮共计12艘次,累计接卸72.28万吨。启东LNG接收站三期4#16万立方米储罐建设竣工并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成功实现靠泊进液,至此4#16 万方 LNG 储罐进入试运行阶段。随着4#16万方LNG储罐投运,启东LNG接收站项目整体LNG接卸能力和周转量将大幅提升,可具备42万方LNG的储存能力,LNG周转能力可达到300万吨/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0-056号)

  国贸公司全力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LNG市场,紧抓国际LNG现货价格低位运行的有利契机,持续控制LNG上游采购成本,灵活采用销售策略,扩大国内外贸易利差,同时在现有江浙皖等地区的合作单位基础上,适时拓展市场区域,与江西、河南等区域客户达成合作,有利保障公司未来的整体销量。报告期内实现外购气销量 94,248.53万方,同比增长26.00%。

  ■

  (注:LNG销量仅为自产LNG和启东外购LNG)

  (二)煤化工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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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产业市场分布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煤化工板块严守安全环保底线,狠抓生产经营,持续推进技改创新,实现装置安全稳定运行。二季度通过提升产量来弥补一季度因疫情对生产带来的影响,报告期内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

  图4:煤化工板块产业链

  1.哈密新能源公司

  2020年上半年,哈密新能源公司持续推进技改创新工作,不断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为最大限度弥补上半年疫情期间降负荷的产量损失,公司结合产品市场及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将本年度大修时间调整至2020年7月1日。上半年甲醇产量同比增长7.07%,销量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煤化工副产品产量同比增长15.49%,销量同比增长14.37%。

  2020年2月疫情防控物资紧缺期间,哈密新能源公司紧急设计投建产能一期为1千吨/年的次氯酸钠消毒液项目,4天建成产出合格产品“广汇牌次氯酸钠消毒液”。报告期内,公司向辖区内企业和社会捐赠次氯酸钠消毒液200多吨,被哈密市人民政府纳入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生产供应企业。

  2. 清洁炼化公司

  上半年,清洁炼化公司积极组织生产,从增产、增质和降耗方面对设备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提质增效,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报告期内,实现煤基油品产量31.12万吨,同比增长59.61%;销量25.84万吨,同比增长39.50%。

  3.化工销售公司

  化工销售公司积极应对市场等客观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走访调研市场,积极开拓化工新型业务,逐步探索产业链化工营销模式,充分利用华东地区化工产业集群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报告期内,实现煤化工产品销售101.8万吨,同比增长10.77%。

  ■

  (注:煤化工板块不包括化工销售公司贸易量)

  (三)煤炭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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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煤炭市场布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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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煤炭板块产业链

  报告期内,矿业公司紧紧围绕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强化落实安全管理“零距离”、隐患排查“零盲区”、责任落实“零缝隙”,狠抓原煤生产、运力保障、稳定销售、市场开拓等系列重点工作。同时,矿业公司按照稳定销量、提高回款率、开拓市场的原则,采取一企一策、量价结合的销售策略,积极调研煤炭市场,走访对接各区域煤炭客户,扩大销售市场半径,稳步有效增加煤炭销量。2020年1-6月,实现煤炭生产量454.17万吨,同比增长5.01%;实现煤炭销量541.12万吨,同比增长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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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原煤产销量不含煤化工项目自用煤量)

  (四)加强项目前期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科学把控建设节奏

  针对上半年的严峻形势,公司积极稳妥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做到疫情防控与项目建设两手抓,实现项目立项前期联动评审机制,合理规划项目资金,适当把控项目建设进度。

  1.江苏南通港吕四港区LNG接收站及配套终端设施建设项目

  (1)5#20万立方米储罐:报告期内,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南通港吕四港区广汇能源LNG分销转运站扩建5#20万m3LNG储罐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进入项目建设阶段。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已完成桩基测试、场地换填以及工程桩施工70%工程量。

  (2)LNG气化及配套海水取排水项目:截至报告期末,LNG气化项目管道试压吹扫工作已完成,LNG蒸发器、海水换热器、IFV等重点设备已安装就位,中央控制室、110KV变电站已投入使用,整体进入工程收尾阶段;配套海水取排水项目建设完成,正在进行试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3)启通天然气管线项目:截止报告期末,项目的站场工程已完成启东首站、通州湾分输站、刘桥末站3座站场工艺的安装、试压吹扫工作,综合用房施工完成并完成装修92%,电气仪表设备全部进场并敷设电缆85%;阀室工程已完成5座阀室工艺的安装、试压吹扫工作;线路工程累计敷设完成96.28%,线路分段试压完成9段(共11段);刘桥末站至中石油互联互通线干燥完成。

  2.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

  红淖铁路全长435.6km,沿线共设27个车站,主要包含红柳河至淖毛湖段,正线全长313.09km;淖毛湖矿区段线路全长122.51km。铁路正线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通进入试运行阶段。

  报告期内,铁路公司统筹做好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煤炭、化工等重点物资的运输组织,积极应对铁路煤炭运输市场变化,合理、高效使用运输线路,有效提升了发运量。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连续稳定运行,1-6月完成装车1393列,货物发运量473.79万吨,同比增长110.73%。其中一月份货物发运量85.06万吨,二月份货物发运量93.00万吨,连续刷新红淖铁路单月发运量最高记录。

  3.硫化工项目

  硫化工公司围绕“提产能、降消耗”,强化生产系统管控,优化生产工艺,积极推进技改攻坚工作,确保装置达标达产连续稳定运行。报告期内,项目已取得4万吨/年DMDS联产1万吨/年DMSO项目一期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1-6月,项目实现二甲基二硫产量3258.06吨,品质达99.8%以上。

  4.哈萨克斯坦斋桑油气开发项目

  项目分为天然气区块及稠油区块,总井数54口,其中,油井29口,气井25口。自2013年6月19日,主块天然气顺利投产并从哈国斋桑输送至吉木乃LNG工厂,目前25口气井正常开井生产16口,日产气84.56万方,平均单井日产气5.28万方。上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天然气1.64亿方,项目累计生产和输送天然气31.01亿方。稠油区块目前处于勘探评价和试采阶段。

  5. 哈密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荒煤气综合利用年产 40 万吨乙二醇项目

  报告期内,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合同手续。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现场中央化验室、机电仪维修车间主体结构完成,进入二次结构施工阶段;中央控制室主体结构施工完成45%;乙二醇合成设备基础施工完成80%,钢结构安装完成60%;乙二醇精制设备基础施工基本完成,钢结构安装完成33%;罐体整体安装完成40%,其中,成品罐区完成33%,中间罐区完成70%,副产品罐区完成18%。

  (五) 再融资项目

  1.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09号),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9年3月19日,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票面利率6.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073、2017-080、2018-039号公告)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本期债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维持6.8%不变,并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固定不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9广能01”公司债券本次回售申报数量0手、回售金额0元(不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500万张。(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4、025、026、027、028、033号公告)

  2.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4月12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二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事项。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190919号]关于本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接收凭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1、2019-018、2019-024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7月3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四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重新申报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9]20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7、2019-038、2019-046号公告)。

  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1364);公司于7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364号),于7月22日披露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司于8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36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63、2020-068、2020-070、2020-079号公告)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详见第十节财务报告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44.(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分别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四次会议、监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公司拟追溯调整2019年:预计负债金额127,058,491.61元,调增:其他应收款一广汇集团127,058,491.61元,同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670,570.81元,调减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5,329,786.08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公司 2019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80、082、086号公告)

  董事长:吴晓勇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0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0-08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0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0年8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晓勇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实际到会董事11人,其中:董事林发现、韩士发、刘常进、李丙学及王志辉以通讯方式参加;独立董事马凤云、孙积安、潘晓燕及谭学以通讯方式参加。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晓勇先生主持,公司全部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0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号)。

  (三)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全体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2号)。

  (五)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晓勇、林发现、韩士发、刘常进、孙彬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号)。

  (六)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4号)。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0-08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目前合伙人数量:204人

  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截至 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

  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净资产金额:16,813.72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319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9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资产均值:103.62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2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如下:

  ■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祈明,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起从事证券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等工作,有20多年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姓名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

  (3)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施昌臻,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或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多年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并按有关审计收费规定综合报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36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20万元。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时基于双方良好合作,我们一致同意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0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公司聘其为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一致认可并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36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20万元。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0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0-08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 本次会计差错更公司拟追溯调整2019年:预计负债金额127,058,491.61

  元,调增:其他应收款一广汇集团127,058,491.61元,同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670,570.81元,调减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5,329,786.08元。

  ●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公司 2019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

  一、概述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及更正原因

  2020年度公司对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对涉及广汇新能源公司与新疆鸿业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会计处理进行自查。

  (一)广汇新能源公司基本情况

  2006年9月,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出资10,000万元,在哈密市伊吾县注册成立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新能源),持股比例100%,主要投资项目为“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5亿方LNG项目”,被列为国家《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鼓励的大型煤基二甲醚装置示范工程和自治区重点工程。

  2007年3月,广汇集团增资90,000万元,变更后出资额为100,000万元,持股比例100%。

  2008年1月,广汇集团全资子公司广汇新能源公司与河南鸿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化工”)签订《合作协议书》。

  2008年3月,广汇集团将其持有的3%股权转让给农十三师信达矿业公司,变更后广汇集团出资97,000万元,持股比例97%;农十三师信达矿业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3%。

  2008年5月,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256)(系广汇能源更名前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广汇股份”)以10,000万元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广汇新能源股东。变更后广汇集团出资97,000万元,持股比例88.18%;广汇股份出资10,000万元,持股比例9.09%;农十三师信达矿业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2.73%。

  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广汇股份分三次分别增资50,000万元、37,700万元、105,700万元,变更后广汇集团出资96,966万元,持股比例31.9598%;广汇股份出资203,400万元,持股比例67.0402%;农十三师兴达矿业公司出资3034万元,持股比例1%。

  2012年6月5日,“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由“广汇股份”变更为“广汇能源”。(详情请见公司2012-031号公告)

  2012年6月21日,经公司五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中物流”)76%股权与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所持广汇新能源公司26.96%股权进行置换,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置换完成后广汇能源出资额285,196万元,持股比例94%;广汇集团出资15,170万元,持股比例5%;农十三师兴达矿业公司出资3034万元,持股比例1%。(详情请见公司2012-032、2012-035号公告)

  (二)涉诉案件背景

  2008年1月18日,广汇集团全资子公司广汇新能源与河南鸿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解决广汇新能源新建120万吨甲醇气化项目投产后的副产品加工处理问题,该多种副产品生产后需要得到及时的就地加工处理及销售,减少企业的储存压力和正常周转,特别是可有效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有利于企业发展,最终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背景下,双方协商同意由河南鸿业公司来疆就地投资建厂,建成后,由广汇新能源负责常年提供原料,就其副产品进行加工处理,最终达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

  《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1、河南鸿业公司来疆投资所投资金、设备,全部由其自行承担,工程设计、设备、安装也均由河南鸿业公司负责;

  2、由广汇新能源负责河南鸿业公司建厂后一至四期生产的副产品全部供给,第一期2010年年初开始供应,主要供应产品包括粗酚、石脑油、中油、焦油,以后二至四期全部副产品,不予外卖,同时全部供给河南鸿业公司;

  3、广汇新能源向河南鸿业公司供应的副产品,如果生产质量不能达到标准时,按实际情况给予价格的下调(以双方化验为准);

  4、广汇新能源前两年供给河南鸿业公司的副产品,在质量不低于约定标准的同时,每吨制定价格依据是国内同行厂家的平均基础上,给予优惠20%,并长期供给河南鸿业公司,价格需要调整时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每1-2年调整一次;

  5、河南鸿业公司生产所需用水、蒸汽和氢气都要由广汇新能源保障供给,并且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

  6、协议签订后河南鸿业公司要根据广汇新能源实际建设工期进度,在各种审批手续不耽误的情况下,提前18个月开工建厂,确保合作双方能同时开工生产。

  7、合作期限有效期40年,自2008年至2048年止。

  其后,河南鸿业公司设立新疆鸿业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三方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将河南鸿业公司在《合作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至新疆鸿业公司。

  (三)诉讼情况及最新进展

  1、广汇新能源作为一审原告的诉讼情况:

  2012年12月5日,广汇新能源公司各装置工艺流程全线打通,全系列合格产品全部顺利产出,正式进入全面生产阶段。(详情请见公司2012-086号公告),广汇新能源与鸿业化工合作协议中的产品供销正式进入履约阶段。在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效后,2018年11月,广汇新能源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新疆鸿业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0元,以及拖延支付货款利息5,000,000元,该货款数额以双方最终对账为准;3、判令新疆鸿业公司赔偿在双方《合作协议书》履行期间造成的损失60,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期间,广汇新能源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新疆鸿业公司支付货款26,190,001.3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22日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广汇新能源作为一审反诉被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12月,新疆鸿业公司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广汇新能源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广汇新能源赔偿新疆鸿业公司重建粗酚设备、设施、加建锅炉房设备损失70,000,000元(以最终评估为准);3、判令广汇新能源赔偿新疆鸿业公司2010年9月至2013年未供货期间的利润损失50,000,000元(以最终评估为准);4、判令广汇新能源赔偿自供货期至2016年11月少优惠新疆鸿业公司差额款226,924,000元;5、判令广汇新能源赔偿自供货起至2016年11月将产品供给第三方造成新疆鸿业公司利润损失50,000,000元(以最终评估为准);6、判令广汇新能源支付新疆鸿业公司运输费、仓储费等垫付费用16,534,065元;7、本案反诉费用、邮寄费用均由广汇新能源承担。

  案件审理期间,新疆鸿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广汇新能源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广汇新能源赔偿新疆鸿业公司2万吨粗酚连续精馏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费及其他投资费用及投资成本及利息损失252,622,794.54元;管廊、管道12,686,352.81元,加多建锅炉设备损失5,604,406.69元;3、判令广汇新能源赔偿自供货起至2016年11月少优惠新疆鸿业公司差额款226,924,000元;4、判令广汇新能源支付新疆鸿业公司运输费、仓储费等垫付费用16,534,065元;5、本案反诉费用、邮寄费用均由广汇新能源承担。

  3、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86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一、广汇新能源与新疆鸿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新疆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汇新能源支付货款25,407,265.4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欠付货款本金25,407,265.4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广汇新能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鸿业公司赔偿2万吨粗酚连续精馏设备损失共计126,714,509.35元(设备费59,001,425.31元+安装费及其他55,026,731.23元,管廊、管道12,686,352.81元);四、驳回广汇新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新疆鸿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

  广汇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新疆鸿业公司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广汇新能源要求新疆鸿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广汇新能源向新疆鸿业公司赔偿2万吨粗酚连续精馏设备损失共计270,913,554.04元;3、改判广汇新能源向新疆鸿业公司赔偿自供货起至2016年11月少优惠、没供货的差额款226,924,000元;4、改判广汇新能源支付新疆鸿业公司垫付的运输费、仓储费16,534,065元。

  4、目前最新进展及公司法律意见:

  2020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二审上诉案件正式受理立案;2020年6月9日,广汇新能源公司接收二审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六巡法庭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针对鸿业化工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以及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及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分析认为鸿业化工公司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① 关于鸿业化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双方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解除,主要原因为:

  A.鸿业化工公司仅取得酚类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合作协议约定的焦油、中油、石脑油的生产许可手续,合作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如判决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则不仅公司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还将造成鸿业化工公司通过法院判决规避国家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B.鸿业化工公司至今未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基本义务,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要同步建厂,鸿业化工公司接收公司产品并就地加工生产,但是鸿业化工公司建设的2万吨粗酚项目于2020年3月竣工验收,2020年初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5万吨煤焦油加氢项目的一期工程在2020年5月竣工验收,至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鸿业化工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鸿业化工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及时提货导致公司憋库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及时支付货款是鸿业化工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销售产品并取得货款是广汇新能源签订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鸿业化工公司拖欠货款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导致广汇新能源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广汇新能源有权解除合同。

  事实上,伊吾县环保局已于2017年9月27日出具“伊环罚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广汇新能源将含尘重质酚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鸿业化工公司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被伊吾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并被处15万元罚款。伊吾县环保局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伊安监现决[2018]23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因鸿业化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因此,鸿业化工公司因未取得生产经营的必要资质,导致了双方合作协议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行。

  ② 关于鸿业化工公司要求赔偿2万吨粗酚连续精馏设备损失共计270,913,554.04元的请求

  上述请求金额中,一审判决支持的金额为126,714,509.35元(设备费59,001,425.31元+安装费及其他55,026,731.23元,管廊、管道12,686,352.81元),一审判决未支持的金额为项目建设资金成本利息138,594,863元及加建锅炉设备损失5,605,406.69元。

  针对一审判决支付的金额部分,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不应得到支持,主要原因为:

  A.重建粗酚设备是鸿业化工公司第一套粗酚设备设计缺陷造成,并非公司违约造成: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鸿业化工公司提交的2万吨粗酚精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知,涉案粗酚与焦化粗酚有着本质的区别,双方对此是明知的,但是鸿业化工公司第一套粗酚设备却是依据焦化粗酚的特点设计的,并因此导致无法使用。

  B.合作协议并未约定产品的质量低于约定标准构成违约,且双方2008年签订合作协议时,项目尚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双方均未建厂,只是基于双方的判断约定了简单的标准,并约定如果生产质量不能达到标准,应及时给予价格调整;鸿业化工公司在设计加工设备时,有义务考虑到产品的不同标准并设计适应的设备。

  C.第一套粗酚设备未闲置,不存在损失:鸿业化工公司提供资料证明,第一套粗酚精制设备由其他第三方公司提供物料并正常使用。

  D.即便认定由于公司原因导致重建粗酚设备,赔偿应以第二套粗酚设备的实际投入为限,但鸿业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第二套粗酚设备的投入费用。

  E.鸿业化工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不应作为认定2万吨粗酚设备损失的依据,首先,两份报告的出具目的是为了合作、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亦明确写明了禁止用于其他用途;其次,设备费、安装费的金额系从鸿业化工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直接摘抄,既非对于合同、发票、汇款等原始凭证的审计,亦非对在建工程市场价值的评估,其证明效力仅应等同鸿业化工公司的财务报表;再次,审计报告中对于2万吨粗酚设备的审计结果并未确认,而是出具了保留意见。

  针对一审判决未支持的金额为项目建设资金成本利息138,594,863元及加建锅炉设备损失5,605,406.69元,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新疆鸿业公司主张的上述利息损失138,594,863元系其融资的利息,与广汇新能源无关,要求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加建锅炉设备闲置损失5,605,406.69元,鸿业化工公司既未证明于何时建设了锅炉,锅炉的成本是多少,也未证明锅炉是否因为广汇新能源的原因发生闲置,因此其要求赔偿锅炉损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③ 关于鸿业化工公司要求赔偿自供货起至2016年11月少优惠、没供货的差额款226,924,000元的请求

  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上述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

  A.合作协议约定的价格是暂定价,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协商变更了产品价格,并通过签订单笔购销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鸿业化工公司在单笔购销合同履行完毕多年后,要求赔偿少优惠差额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B.合作协议约定的价格优惠期是自供货之日起两年,即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鸿业化工公司要求2014年12月之后的优惠差价,违反合同约定。

  C.根据一审证据,广汇新能源实质上已给予鸿业化工公司价格优惠。

  D.鸿业化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应承担少优惠的差额价款。

  ④ 关于鸿业化工公司要求广汇新能源支付其垫付的运输费、仓储费16,534,065元的请求

  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上述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鸿业化工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要求其代为办理运输和仓储,不能证明代公司垫款。

  (四)会计处理

  基于上述案情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鸿业化工公司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公司认为该诉讼导致的公司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较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确认预计负债的第二点规定。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司是否需承担上述《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86号)项下的民事责任,尚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因此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确认预计负债的第三点规定。

  2020年上半年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诉讼事项涉及2008年1月广汇集团100%主导全资子公司广汇新能源公司与鸿业化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而产生的损失;根据2012年7月10日广汇集团(甲方)与广汇能源(乙方)签订关于广汇新能源与亚中物流公司《股权置换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1、双方同意,以2012年6月30日为正式交割日。

  2、在股权交割后,发现目标资产价值减损的情形,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保证亚中物流自设立以来均持续合法经营,若因亚中物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侵权行为或未能及时获得相关资质或许可的等原因而招致的一切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直接或间接使得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将全额予以补偿;

  4、甲方保证广汇新能源自设立以来均持续合法经营,为保证新能源公司投产后的产品销售,在甲方主导控股期间签订的公司履行期限10年及以上的长期合同及协议,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招致的一切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直接或间接使得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将全额予以补偿。”

  故上述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损失应由原《合作协议书》签订时的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承担,广汇集团应按照《股权置换补充协议书》中约定承担相应损失。

  经上述自查过程,公司对预计负债有关会计政策进行更加审慎的分析和判断,从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出发,公司拟追溯调整2019年:预计负债金额127,058,491.61元,调增:其他应收款一广汇集团127,058,491.61元,同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670,570.81元,调减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5,329,786.08元。

  三、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二)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2019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公司 2019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全体监事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七、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出具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0]007284号)。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0-08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20年1月13日、2月5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二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05、008及022号公告)

  公司于 2020年8月24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七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晓勇、林发现、韩士发、刘常进、孙彬已回避表决;关联监事李江红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合法的。

  3.监事会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客观、独立的判断意见,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下转1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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