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0年07月15日 06:0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47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7月7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一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为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意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管输费收费权质押,向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州分行申请开远-蒙自支线2.3亿元项目贷款,期限10年(含宽限期3年),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BP,提款有效期1年,并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贷款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议案》。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为促成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尽快落地,同意天然气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同意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申请6900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5%,贷款用途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并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公司为该笔贷款与出具融资性保函的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助力脱贫攻坚对外捐赠的议案》。

  为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助力昭通市镇雄县及文山州广南县脱贫攻坚,同意全资子公司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向昭通市镇雄县捐赠“爱心食盐”60吨(价值约人民币25.44万元)及向文山州广南县政府捐赠资金人民币30万元。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证券法(2020年修订)》《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章”工作的通知》(云国资党建〔2020〕44号)的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党建入章”工作,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展下游终端市场,健全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同意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投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交发能源公司”)。交发能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980万元,其中,天然气公司以现金出资499.80万元,持股比例51%;云交发投公司以现金出资480.20万元,持股比例49%。

  《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3)详见2020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5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7月7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0年7月14日下午2:00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五人,实出席监事五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娟娟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天然气业务的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天然气业务的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天然气业务的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此次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公司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51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14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续保或者重新投保在上述保险方案范围内无需另行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48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7月14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意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管输费收费权质押,向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州分行申请开远-蒙自支线2.3亿元项目贷款,期限10年(含宽限期3年),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BP,提款有效期1年,并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贷款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其他说明

  2020年3月26日、4月22日,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意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管输费收费权质押,向邮储银行红河州分行申请开远-蒙自支线2.3亿元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3年),利率为浮动利率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并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详见2020年3月28日、2020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担保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红河公司将在邮储银行红河州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州分行之间选择向当次提款时条件较优者申请贷款,红河公司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控制在2.3亿元以内,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建设融资的担保总额不超过2.3亿元。

  二、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名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16〕55号),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将其名称变更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负责推进全省天然气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市场推广、产业培育等工作。

  2019年12月9日、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解决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公司天然气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天然气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云南云能创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然气基金”),天然气基金以天然气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0,556.67万元为基础(最终评估值以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值为准),以货币形式向天然气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完成后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000.00万元增加至190,451.35万元,公司持有天然气公司52.51%的股权,天然气基金持有天然气公司47.49%的股权。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然气基金本次增资款10亿元并于2020年2月19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名称: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94879255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键

  注册资本:壹拾玖亿零肆佰伍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8日

  营业期限:2013年01月08日至2063年01月07日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B1栋4楼410

  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天然气的销售;燃料油M100、燃料油280、燃料油380(成品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基本情况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K7N4E7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万学东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1日

  营业期限:2016年09月21日至2066年09月20日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毓秀路湖畔花园二期

  经营范围:天然气的销售、运营;天然气项目咨询和工程建设;设备、物资的采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5月31日,红河公司资产总额40,558.35万元,负债总额25,410.38万元,净资产15,147.97万元;2020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48.4万元。

  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起于泸西-弥勒-开远支线开远末站,途径蒙自市,止于蒙自市与文山州交接处,线路全长约85km,本工程线路分为一条干线和一条支线,干线起于开远市开远分输清管站,经大黑能分输清管站,止于红河州蒙自市与文山州文山市交界处,干线线路长度约为63.75km,途经红河州开远市、蒙自市2个县级市;支线为大黑能分输清管站至蒙自末站,线路长度约为21.32km,位于蒙自市境内。项目新建站场2座(蒙自末站、大黑能清管站),2座监视阀室,管径为DN400,设计压力为6.3MPa,设计输量4.86亿方/年。

  该项目核准总投资32,959万元,其中30%即9,959万元为企业自筹资本金,70%即23,000万元为银行借款解决;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2,874万元,建设期流动资金85万元。截至2020年5月底,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721.29万元。

  四、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授信额度2.3亿元内实际提用的债务。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为其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后续建设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为其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进一步保证开远-蒙自支线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为其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含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然气公司为红河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29,931.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7.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7,139.0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拟签订的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49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12月6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申请6900万元委托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为多渠道满足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同意红河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申请6900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60个月,利率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5%,贷款用途为红河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并同意公司为红河公司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11)、《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申请6900万元委托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详见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0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议案》。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为促成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尽快落地,同意天然气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名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16〕55号),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将其名称变更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负责推进全省天然气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市场推广、产业培育等工作。

  2019年12月9日、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解决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公司天然气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天然气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云南云能创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然气基金”),天然气基金以天然气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0,556.67万元为基础(最终评估值以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值为准),以货币形式向天然气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完成后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000.00万元增加至190,451.35万元,公司持有天然气公司52.51%的股权,天然气基金持有天然气公司47.49%的股权。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然气基金本次增资款10亿元并于2020年2月19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名称: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94879255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键

  注册资本:壹拾玖亿零肆佰伍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8日

  营业期限:2013年01月08日至2063年01月07日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B1栋4楼410

  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天然气的销售;燃料油M100、燃料油280、燃料油380(成品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泸西-弥勒-开远支线项目基本情况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K7N4E7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万学东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1日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毓秀路湖畔花园二期

  经营范围:天然气的销售、运营;天然气项目咨询和工程建设;设备、物资的采购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5月31日,红河公司资产总额40,558.35万元,负债总额25,410.38万元,净资产15,147.97万元;2020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48.4万元。

  泸西-弥勒-开远支线由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取得项目核准,并于2016年11月完成项目主体变更手续,变更为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河公司。该项目起于曲靖市陆良县与红河州泸西县县界边缘,终止于开远市开远末站,线路全长约156.83km,共设3座分输站及7座监控阀室,管径为406.4mm,设计压力6.3MPa,设计输量为5.95×108Nm3/a。项目核准总投资62,363万元,其中40%即24,963万元为企业自筹资本金,60%即37,400万元为银行借款解决;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2,236万元,建设期流动资金127万元。截至2020年5月底,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29,627.68万元。

  四、还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5年期本金6,900万元项目贷款批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委托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受托人,将6,900万款项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至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专项用于泸西-弥勒-开远支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承诺:如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天然气公司此次为红河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旨在满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促成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尽快落地,有利于多渠道满足红河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对泸西-弥勒-开远支线项目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公司天然气业务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然气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此次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旨在满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促成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尽快落地,有利于多渠道保证泸西-弥勒-开远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推动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此次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含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然气公司为红河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29,931.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7.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7,139.0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独立意见;

  3、拟出具的还款担保承诺函。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5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7月14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公司”)陆良支线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同意曲靖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申请6900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5%,贷款用途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并同意天然气公司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公司为该笔贷款与出具融资性保函的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名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16〕55号),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将其名称变更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负责推进全省天然气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市场推广、产业培育等工作。

  2019年12月9日、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解决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公司天然气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天然气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云南云能创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然气基金”),天然气基金以天然气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0,556.67万元为基础(最终评估值以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值为准),以货币形式向天然气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完成后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000.00万元增加至190,451.35万元,公司持有天然气公司52.51%的股权,天然气基金持有天然气公司47.49%的股权。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然气基金本次增资款10亿元并于2020年2月19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名称: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94879255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键

  注册资本:壹拾玖亿零肆佰伍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8日

  营业期限:2013年01月08日至2063年01月07日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B1栋4楼410

  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天然气的销售;燃料油M100、燃料油280、燃料油380(成品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陆良支线项目基本情况

  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万学东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6日

  住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三屯社区孟家屯居民小组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7PH43L

  经营范围:天然气及支线管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咨询;天然气应急储备项目的建设运营;天然气器具及设施的销售、安装、租赁、改造、维修及维护、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5月31日,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总额90,773.29万元、负债总额61,140.33万元,净资产总额29,632.95万元;2020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339.6万元,利润总额-486.44万元,净利润-486.44万元。

  陆良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境内,起自昭通支线经开清管站,终于陆良县召夸镇。管道全长约118km,设计压力为6.3MPa,管径为DN400,新建1座分输站,即陆良分输站,并设4座线路截断阀室,设计输量6.71×108Nm3/a。项目估算总投资3.75亿元。截至2020年5月底,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26,238.54万元。

  四、拟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乙方(贷款人)(受托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借款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 贷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中期贷款。

  2 贷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须专款专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3 贷款金额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6,900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本合同三方签署完成之日起计。

  4 提款条件

  4.1 提款前,丙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4.1.1 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办理提款手续;

  4.1.2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4.1.3 已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办理贷款的其它相关材料;

  4.1.4 为丙方担保的金融机构已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的融资性保函。

  4.2 丙方在提款时,乙方需收到甲方发出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或《不可撤销委托贷款划款指令》正本、丙方出具的《不可撤销委托贷款提款申请书》正本或甲方加盖公章的此正本的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作为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借款凭证均需在不迟于提款日上午10:00点提交至乙方,否则,乙方有权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款项付出。

  4.3 提款前,甲方需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于丙方提款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足额存入委托贷款存款账户。

  5 提款安排

  5.1 丙方可采取以下第(1)种提款方式:

  (1)一次性提款:在本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于提款日一次性提取全部贷款;

  5.2 提款前,丙方应当向甲方及乙方出具《不可撤销委托贷款提款申请书》。甲方审核同意后,向乙方出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如果丙方收取委托贷款的账户与本合同首页丙方基本信息处约定的账号不一致,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可撤销委托贷款划款指令》。乙方根据《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或《不可撤销委托贷款划款指令》规定的金额和提款日期将贷款汇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5.3 丙方应当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或《不可撤销委托贷款划款指令》规定的提款日期提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提款的,应当在提款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延迟提款。

  5.4 自贷款提取之日起,丙方即对所提取贷款金额承担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无条件偿还本息的义务。

  6 贷款的偿还

  6.1 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根据甲方出具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采用以下第(1)种还本方式:

  (1)一次性还本: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上述贷款本金应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还本日如遇公休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

  6.2 如贷款实际发放金额与本合同约定金额不同,则丙方可按实际发放金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

  7 贷款利息偿付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2)种利率:

  (2)浮动利率

  7.2 如为浮动利率,则以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为基础下浮25%后确定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内合同利率调整频次为按年,即每年1月1日按照当时适用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和上述浮动幅度自动调整,分段计息。

  7.3 利息自《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附件1)或《不可撤销委托贷款划款指令》(附件4)载明的提款之日起计算。丙方按半年付息,每半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应为结息日的下一日。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按照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利随本清。

  7.4 本合同项下利息由丙方按照甲方《还本付息付费通知》要求,在利息支付日直接将应付利息全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利息支付日如遇公休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

  8 担保

  8.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包括罚息及其他有关应付费用)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融资性保函。

  9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开展本合同项下项目的绩效评价。

  9.2 甲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情况。

  9.3 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在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时停止发放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9.4 甲方应当对丙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存入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所需的资金。

  10.2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书面指示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

  10.3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协助甲方回收贷款本息,办好贷款回收手续。

  10.4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文件、资料。

  10.5 对丙方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本息费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10.6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催收工作。

  10.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且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11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保证贷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11.2 丙方应当接受甲方、乙方对本协议项下专用资金账户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1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提前归还贷款。

  11.4 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或甲方《还本付息付费通知》的要求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所有因汇款而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11.5 丙方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当在签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回。

  11.6 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事项的费用。

  11.7 丙方偿付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及费用的义务,只有在全部应付款项已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才视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11.8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1.9 丙方应当向甲方和乙方提供:

  11.9.1 每年度的贷款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

  11.9.2 每半年贷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的资料;

  11.9.3 随时可能影响贷款项目建设的重大情况、决定和事件。

  11.10 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项目的绩效评价,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12 丙方声明与保证

  12.1 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完成了必要的法律和内部授权、批准手续。

  12.2 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3 违约责任

  13.1 因乙方过错未按本合同5.2条中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的,甲方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乙方收取0.2%。的违约金。

  13.2 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除应当如数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外,甲方有权对逾期部分按照逾期的实际时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0.5%。的罚息。

  13.3 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0.5%。的罚息。

  13.4 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要求乙方停止发放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因丙方违约给甲方、乙方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4.1 向甲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重大财务、经营活动;

  13.4.2 不如实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所拥有的贷款专用资金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

  13.4.3 拒绝接受甲方和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13.4.4 丙方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

  13.4.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情形。

  13.5 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甲方做出判断并通知乙方。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或接到甲方指令后,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丙方提取贷款;

  (2)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4 提前还款

  14.1 丙方提前还款,应当在不晚于还款日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金额优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即按倒序还款。

  14.2 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为丙方办理还款手续。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内容进行提前还款。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前还款的,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丙方不得再次要求提前还款。

  14.3 甲方不同意提前还款,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丙方不得要求再次提款。

  14.4 对提前归还的贷款,应按照该部分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

  15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5.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乙方和丙方的同意,但须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本合同生效后,丙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15.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征得各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15.3 本合同生效后至贷款发放前,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危及贷款安全、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需解除,各方应当达成书面解除协议。

  15.4 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16 争议的解决

  16.1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7 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 本合同自三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三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18 附则

  18.1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乙方及丙方各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拟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南省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 昆明分行

  1、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人民币陆仟玖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两年。

  六、还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5年期本金6900万元项目贷款批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委托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受托人,将6900万元款项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至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专项用于陆良支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承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七、董事会意见

  天然气公司此次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公司此次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旨在满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促成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尽快落地,有利于满足曲靖公司陆良支线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对陆良项目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公司天然气业务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天然气公司的另一股东云南云能创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合伙企业,根据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提供担保,另一方面由于其资金为专款专用,并不具备担保能力,综合以上原因,云南云能创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曲靖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曲靖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及天然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确保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曲靖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然气公司此次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此次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旨在满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促成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尽快落地,有利于保证陆良支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推动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曲靖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曲靖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及天然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确保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天然气公司此次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此次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含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然气公司为红河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为曲靖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29,931.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7.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7,139.0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3、拟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4、天然气公司拟出具的还款担保承诺函。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5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0年7月14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展下游终端市场,健全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同意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与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投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交发能源公司”)。交发能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980万元,其中,天然气公司以现金出资499.80万元,持股比例51%;云交发投公司以现金出资480.20万元,持股比例49%。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主体介绍

  (一)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名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16〕55号),云南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将其名称变更为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负责推进全省天然气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市场推广、产业培育等工作。

  2019年12月9日、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解决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公司天然气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天然气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云南云能创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然气基金”),天然气基金以天然气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0,556.67万元为基础(最终评估值以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值为准),以货币形式向天然气公司增资10亿元。增资完成后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000.00万元增加至190,451.35万元,公司持有天然气公司52.51%的股权,天然气基金持有天然气公司47.49%的股权。天然气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然气基金本次增资款10亿元并于2020年2月19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名称: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94879255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键

  注册资本:壹拾玖亿零肆佰伍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8日

  营业期限:2013年01月08日至2063年01月07日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B1栋4楼410

  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天然气的销售;燃料油M100、燃料油280、燃料油380(成品油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是云南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0TG85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飚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30日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二大道3号写字楼第十七层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业务;经济信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农作物种植;仓储理货;普通货运;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不含保障性住房);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点:昆明。(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4、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注册资本拟定为980万元,其中,天然气公司以现金出资499.80万元,持股比例51%;云交发投公司以现金出资480.20万元,持股比例49%。。

  5、经营范围:天然气项目的开发;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天然气的销售等。(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上述各项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拟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

  甲方: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交发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二)公司名称及法定事项

  公司名称:云南省天然气交发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

  公司住所:昆明(以最终注册地址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98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0万元;

  甲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499.80万元,占注册资本51%,出资方式为货币;

  乙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480.20万元,占注册资本49%,出资方式为货币。

  公司全体出资人分批缴纳注册资本金。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相对稳定。因经营情况改变或发展需要,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

  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协议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收到拟转让股权一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表示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成立后,因甲乙中任一方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认定该甲方或者乙方违约,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其股权被强制执行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被人民法院执行的股东,应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时,及时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避免因该执行损害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被执行的股东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并不限于用自己股权外的资产清偿债务,终结执行。

  公司成立后,股东用其在公司的股权对外质押或其他处置股权的行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将该质押或其他在股权上设置他项权利的行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四)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方权利

  (1)出资方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出资方按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权利。

  (3)出资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方可以按认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出资方可依据《公司法》、本协议及《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5)如公司发生不能设立的情形时,各出资方在按出资比例承担出资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按比例收回所缴纳的出资。

  (6)出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方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共同决定公司形式变更等公司成立前的重大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出资方义务

  (1)出资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成为股东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3)出资方应严格遵守《公司法》、本协议及《公司章程》。

  (4)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质押。

  (5)应及时提供为办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有限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公司的筹建、注册成立

  甲、乙双方同意在公司的筹备期间成立筹备组,负责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包括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费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准备公司设立的有关申报文件等。筹备组的职责至公司股东会选举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止。

  公司筹备组的成员由双方协商派员担任。筹备组首次会议由双方协商召集和主持。

  公司由全体出资方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公司筹建费用:

  (1)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从公司设立的专用帐户支付,待公司成立后,按有关财务规定,转由公司承担。

  (2)如公司最终不能成立,前期费用按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比例承担。

  (六)公司机构设置

  1、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出资方即为公司股东,股东有权要求其拥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并保护股东及股东会权利和权力。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足够的监控力,最终达到“保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公司管理和经营等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由股东会享有。

  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2、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非职工代表董事4名,其中:甲方推荐董事2名,其中1名担任董事长;乙方推荐董事2名,并经股东会同意。职工代表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甲方和乙方推荐和选任董事会人员时,不得推荐和选任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任职和从事该职业的人员。若发现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必须另推荐和选任。

  董事会和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董事长人选由甲方推选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甲方推荐的人员可以续任,也可以重新推荐和选任。

  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公司职工监事1名,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推荐),并经股东会同意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任或由甲乙双方根据人员尽职情况依据上款确定或选举。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甲方推荐的人员并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其他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4、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和需要,设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设立、条件、任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推荐;设财务总监一名,由乙方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监均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六)协议的终止和责任承担

  1、协议变更、退出、解除、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

  出资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出资人一致通过,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

  出资各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时,则应就其未按期缴付部分,从应缴付出资之日起开始计算,按应缴付出资之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逾期两个月仍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时,违约方除继续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无需违约方的同意,有权就违约方未缴纳的出资部分进行出资比例调整或终止本协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出资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其它出资方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他方对公司造成损害,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4、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和相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大力支持协助公司开拓内、外部市场。公司经营的区域范围由乙方主导,并经甲方同意。

  本协议与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协议和《公司章程》均未规定的,可由订立协议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相关审批手续完成后,并经出资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持二份,甲方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二份,乙方持二份,交公司成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云南省天然气终端利用市场基础相较其它省份在民用和工业用方面较为薄弱,所以推进天然气利用需要探寻新的突破口。天然气公司以此次合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天然气公司支线管道建设及LNG应急储备库布局的优势,管道气和LNG点供相结合,利用交发投公司的平台优势和资源优势,在省内沥青拌合站开展天然气利用,进一步拓展下游终端市场,健全完善天然气产业链,有效支撑下游市场开发,助力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及省级天然气平台的打造。

  根据拟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及交发能源公司章程相关约定,交发能源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天然气公司推荐董事2名,交发能源公司不纳入天然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六、对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交发能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经营业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天然气公司将重视投后管理,督促规范运作,加强风险控制。

  天然气项目属于易燃易爆危化品项目,在运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成立安健环部门,加强人员监管,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拟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0-05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2020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下午2:30时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4日。

  7.出席对象:

  (1)2020年7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议案》;

  3、审议《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4、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1-3及议案5已经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4已经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蒙自支线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支线清洁能源基金委托贷款出具还款担保承诺函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章程修订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告。其中议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如下表: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76号;邮编:650200;传真号码:0871-63126346,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20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邹吉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76号

  联系电话:0871-63151962;63126346

  传真:0871-63126346

  5、会期半天,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53

  2.投票简称:能投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

  注:1.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审议事项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3.本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证券法(2020年修订)》《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章”工作的通知》(云国资党建〔2020〕44号)的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党建入章”工作,2020年7月14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本次修订中,新增第一章第十条、第五章第一百条,修改了第五章原第九十九条、原第一百条、原第一百〇一条、原第一百〇二条、原第一百〇三条以及原第一百〇四条。相关各章、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仍保持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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