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允许上市公司为“护盘”回购股份

我国拟修法允许上市公司为“护盘”回购股份
2018年10月19日 11:49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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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拟修法允许上市公司为“护盘”回购股份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股市动荡,大盘不断跌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情形不断上演。

  巨人网络10月18日发布公告称,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总额不超过20亿元且不低于10亿元股份。方正证券(维权)10月17日晚公告称,公司将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回购公司A股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早已得到监管政策允许,但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4种公司回购股份情形:减少股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权激励、收购异议股东股份。未明确“护盘”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事由。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于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多位接近立法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次修法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护盘’是一种通俗说法,实际上是指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保障股票正常交易。市场上有时会出现一些异常波动,这种波动脱离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在特别情况下,上市公司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干预是正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告诉记者。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要求很严,这些情形已经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赵旭东说。

  事实上,上市公司出于“护盘”回购股份已经符合监管政策要求。

  中国证监会2005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发布的自律规则《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对护盘回购进行表述。该指引第4条将“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作为鼓励回购的情形之一。

  只不过,这些监管注册是以《公司法》第142条“减少股本”为上位法依据。有专业人士认为,“护盘”必须“减少股本”,而“减少股本”是《公司法》许可的情形,因此,“护盘”是《公司法》许可的情形。

  “在资本市场低迷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为市场提供买多力量,同时这也是上市公司自信的表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刘俊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希望《公司法》尽快启动全面系统性修改,并与《证券法》进行联动修改,对公司组织形式、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进行规定。

责任编辑:高艳云

公司法 回购股份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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