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荃银高科(300087)10月10日晚间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当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鑫”)的通知,中新融鑫近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等违规行为,中新融鑫遭证监会合计罚款2440万元。
公告显示,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中新融鑫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通过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在中新融鑫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融鑫违反法律规定增持股票数量约为2093.95万股,违法增持金额约2.4亿元,违法增持比例为荃银高科已发行股份的6.6%。
中新融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
就上述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中新融鑫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合计罚款2440万元。另外,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喻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喻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喻炜合计罚款40万元。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仁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仁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韩仁东合计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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