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06证券简称:大连电瓷公告编号:2017-01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2月10日(周五)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已刊登于2017年1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2月9日—2017年2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9日15:00至2017年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

  4. 股权登记日:2017年2月6日(星期一);

  5. 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7年2月6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公司董事、监事;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因故不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6.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99号,新天地朗廷酒店二楼蓝宝石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李远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 选举徐宇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 选举马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关于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

  2.1 选举唐明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2 选举周永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议案1和议案2的表决权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候选人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参会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7年2月8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2.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3.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01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116021。

  四、现场会议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石, 联系/传真电话:0411-84305686;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01室;

  邮政编码:116021;

  电子邮箱:wshi@@insulators.cn。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3.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操作程序

  1. 投票代码:362606;

  2. 投票简称:“大瓷投票”;

  3. 投票时间:2017年2月10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4.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会议的议案相应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

  (3)对于议案1和议案2均采用累计投票制,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票数量。

  ■

  每位股东在表决议案1时,拥有选举候选人的选举票总数为 X*3,(X指截至 2017年2月6日收盘后,投票股东账户中的大连电瓷的股份数量);在表决议案2时,拥有的选举候选人选举票总数为X*2。股东应当以所拥有的选举票总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作为无效投票。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 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 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2.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1. 《传真登记回执》

  2.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回执

  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2月6日,本人(本公司)持有“大连电瓷”(002606)股票__________股,拟参加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证券帐户:

  签署日期:2017年月日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尚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本人(单位)承担。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股东姓名或名称(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 委托股东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 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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