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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小杨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当年9月,他先后受到公司两次书面警告。几天后,公司解雇小杨,理由是他连续12个自然月内累计发生两次较重违纪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小杨的两次警告处罚均无法与“较重违规”的处罚结果相对应,判决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受两次内部书面警告后被解雇,公司称员工属严重违纪,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属于“小错重罚”。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例中的小杨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高级教学主管。当年9月,小杨先后受到公司两次书面警告。
按照公司的说法,第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原因是小杨在与下属沟通中未尽管理职责。第二次书面警告处分,则是公司认为小杨不服从直系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未完成直系主管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依据《员工手册》中“较重违纪行为”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决定再次给出书面警告处分。
几天后,公司解雇小杨,理由是他连续12个自然月内累计发生两次较重违纪行为。但小杨认为,公司不应该将他受的警告列为严重违纪的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小杨的两次警告处罚均无法与“较重违规”的处罚结果相对应,判决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围绕什么情形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少。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
围绕企业规章制度引发的纠纷,往往是因为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制定“家规”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会被认定为缺乏合理性,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一些企业在制定、修改自己的规章制度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没有听取普通职工的意见,没有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参与民主管理权、平等就业权等权利。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好了,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见!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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