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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离职风波:2年脱密期,留人难“拴心” | 新京报快评
希望通过个案的处理,厘清现行的“脱密期”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天辞职”的法律关系。
文 | 沈彬
“张小平离职事件”刷了屏,矛头最先指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国企“老大”作派,不尊重人才。但9月27日晚间,该研究所发表澄清声明称,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
于是舆论风向又开始指向张小平擅自脱岗,甚至已经有人鼓动要把张小平“抓回来”。
国家的保密制度的确必须遵守,而劳动者正当自由流动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如何既防止国家秘密和技术的非法流出,也防止国企霸道地借口“国家机密”任意卡住人才流动,张小平离职事件或将成为一个典型案例。
我国《保密法》第38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但“脱密期”有多长呢?《保密条例》只是原则规定,脱密期由相关部门的规章规定。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的官方声明称:张小平的脱密期为2年。就此事而论,2年的保密期并非出自法律规定,那究竟是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是企业或研究所自行设置,2年的时长又是否合理——或许也是接下来的仲裁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放人,并通过扣押人事档案等手段卡人的话,本身就构成违法。
这样一来,《保密法》规定的“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机制之间的衔接,就出现了问题。
对此,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特别是涉及火箭等敏感军工企业的个案处理,之前鲜有披露,更没有被充分研究。鉴于此,也希望张小平事件这起个案能提供一个厘清法律关系的机会。
而对于张小平能不能到民营火箭公司就业的问题,涉及“竞业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多为2年。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就得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一般是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相关对等原则。但是,很多地方的规则是“竞业禁止” 和 “脱密期”不能同时适用,也就是说既然要求张小平履行脱密期的规定,就不宜再进行竞业禁止。
客观地说,目前此事还有很多关键事实还没得到披露,不过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背后,也是全社会对国企人才政策的焦虑。
之前很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为“留下人才”,人为设置了很多不合理辞职的门槛,故意设定漫长的审批期、搞单位辞职名额限制、直接扣档案,种种不当手段不一而足。
但找各种借口“卡人”不是尊重人才。哪怕按《保密法》规定,也最多只能把人才雪藏2年,也最终留不住人才。所以,让离职人员脱密无可厚非,但若是拿“脱密期”来萧何月下追韩信,就会很被动了。
谈“张小平离职”事件,需要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底线,也需要以遵守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流动为出发点。既然事件正在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希望案件得到法律上的定分止争,通过个案的处理厘清现行的“脱密期”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0天辞职”的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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