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

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
2022年12月07日 11:22 媒体滚动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6号、57号、58号)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经查,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甲方产品信息,乙方仅负责甲方产品信息展示说明……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该合作项目的系统开发及维护”,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约定费用标准为“甲方每销售一张保单,须向乙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的比例向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1,199,644.92元。在财务入账处理过程中,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费用涉及团险业务。在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全部相关业务档案中,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行为痕迹,也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具体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工作痕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属于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

  张宸瑞作为时任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团险渠道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张建锋作为时任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团体业务部销售管理室主任,具体经办相关业务,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对张宸瑞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张建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6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6号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大厦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王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甲方产品信息,乙方仅负责甲方产品信息展示说明……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该合作项目的系统开发及维护”,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约定费用标准为“甲方每销售一张保单,须向乙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的比例向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1,199,644.92元。在财务入账处理过程中,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费用涉及团险业务。在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全部相关业务档案中,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行为痕迹,也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具体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工作痕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属于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财务会计部关于下发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承保资料,相关保费入账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7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7号

  当事人:张宸瑞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1022419721019XXXX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甲方产品信息,乙方仅负责甲方产品信息展示说明……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该合作项目的系统开发及维护”,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约定费用标准为“甲方每销售一张保单,须向乙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的比例向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1,199,644.92元。在财务入账处理过程中,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费用涉及团险业务。在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全部相关业务档案中,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行为痕迹,也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具体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工作痕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属于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

  张宸瑞作为时任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团险渠道工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财务会计部关于下发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承保资料,相关保费入账凭证,调查笔录,相关组织架构调整文件、班子成员分工、任职文件以及审批文件等材料,相关责任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宸瑞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8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8号

  当事人:张建锋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0419710903XXXX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皓月大路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团体业务部销售管理室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甲方产品信息,乙方仅负责甲方产品信息展示说明……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该合作项目的系统开发及维护”,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约定费用标准为“甲方每销售一张保单,须向乙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的比例向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1,199,644.92元。在财务入账处理过程中,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

  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费用涉及团险业务。在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全部相关业务档案中,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行为痕迹,也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具体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工作痕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属于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

  张建锋作为时任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团体业务部销售管理室主任,具体经办相关业务,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财务会计部关于下发财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通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相关承保资料,相关保费入账凭证,调查笔录,相关组织架构调整文件、班子成员分工、任职文件以及审批文件等材料,相关责任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建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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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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