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因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对当事人霍浩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冀保监罚〔2018〕5号
河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7号A区一层、三层
负责人:李平
当事人:霍浩
身份证号:13300119790820XXXX
职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营销本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核,并依法重新制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再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设立分支机构。
当事人霍浩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档案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霍浩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8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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