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健康保定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保健康保定中支因存在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保定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张海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当事人张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戎亮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冀保监罚〔2018〕6号
河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418号新建房产大厦8层
负责人:李孟云
当事人:张海江
身份证号:13040319730716XXXX
职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馆路26号
当事人:张骞
身份证号:13063119850515XXXX
职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团险部负责人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黑堡乡西白城村
当事人:戎亮
身份证号:13060219880731XXXX
职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互动部负责人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49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保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健康保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欺骗投保人。
当事人张海江、张骞、戎亮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健康保定中支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保定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海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张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戎亮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8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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