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条款、费率存在问题!多家财险公司被点名

产品条款、费率存在问题!多家财险公司被点名
2022年07月06日 11:23 市场资讯

  原标题:产品条款、费率存在问题!多家财险公司被点名→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一天内连发7张行政监管书,安达保险、天安财险、瑞再企商等7家财险公司因存在备案产品条款费率违规问题被点名通报,并被要求限期整改。

  财险产品既是保险公司履行承诺、承担责任、体现价值的载体,又是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监管部门一直对财险产品违规及扰乱市场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

  据《金融时报》记者梳理,2022年以来,北京、吉林、深圳等地纷纷开展财险产品抽查工作,目前共有16家财险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7家财险公司被点名

  2021年7月至9月,上海银保监局开展了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抽查工作。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结果,中远海运财险自保、瑞再企商、天安财险、美亚财险、国泰财险、东京海上、安达保险7家公司因抽查不合格被点名。这其中既有中资险企,也有外资险企。

  从通报的问题来看,条款要素不完整或不清晰、不准确,引用标准已废止或不规范、不完整,条款表述不清晰不准确、要素不完整,保险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属性错误或险种错误,精算报告未签名等问题出现频率较高。国泰财险涉及的问题相对最多,达到7项;天安财险涉及标准引用不规范不完整、备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5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东京海上涉及的短期健康险未明确标明“不保证续保”问题正是近年短期健康险乱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同时也是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的集中领域。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

  上海银保监局责令上述险企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同时,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指定日期前向该局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保险条款须要素完善,否则费率厘定就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一些险企仍然打擦边球,还是抱有侥幸心理。”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相关保险产品的交易过程之中,客户会有一些特殊需求,这可能与实际报告的产品费率不一致。保险公司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不严格使用报告的条款和费率。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这决定了保险产品费率与公司经营风险密切相关。因此,保险产品的开发、费率厘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及各类监管规定,这也是保险产品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之处。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对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实行审批制。这三类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报监管机构备案。

  多地抽查保险产品

  事实上,对于财险产品违规乱象的整治工作,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今年以来,除上海银保监局外,还有多地银保监局对财险公司的备案产品进行抽查,且发现了诸多问题。

  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一季度,北京银保监局对中银保险、中国人寿财险、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中铁自保公司、阳光财险5家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原因包括产品设计不合理、备案不规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吉林银保监局对鑫安汽车保险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在3个月内对公司在售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今年4月,深圳银保监局对大家财险、日本兴亚财险、亚太财险3家险企发出3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问题主要为在售保险产品费率可上下浮动,但未明确费率调整的条件;健康保险条款违反保证续保规定,未明确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且不保证续保;保险产品精算报告缺少精算责任人签字等。

  从近年处罚情况来看,2021年保险业的罚单总金额接近3亿元,财险占比超过64%。其中,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仍是保险公司“吃罚单”的主因之一。

  在2019年,银保监会也曾连续对20家财险公司的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问题进行通报,问题主要为备案类产品中含涉车责任,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至

  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向来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7年,原保监会就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要求公司产品费率厘定应遵循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风险特征相匹配,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2020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财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为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银保监会时隔11年重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正式实施。办法强调,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直指行业内产品报批与执行“两张皮”问题。

  对于保险产品费率进行监管的目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胜表示,一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条款制定公平公正,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市场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价格恶性竞争,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三是维持对价平衡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符合精算的大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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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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