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许某在平凉农商行的30万元存款,被人从柜台以现金方式取走。该行提供了带有“许某”签名的取款凭条,但经鉴定发现,签名并非许某本人所为。
30万存款不翼而飞,查询后才发现,是被人在银行柜台以现金方式取走。
银行称取走存款的是储户本人,并以带有储户签名的取款凭条为证。
但储户却说,自己并没有支取30万元存款,而取款凭条上自己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本人所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到底是谁取走了储户的30万存款?
30万存款不翼而飞?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揭露出一起“储户存款不翼而飞”的离奇案件。事情还要从四年前说起。
2018年4月,家住甘肃省平凉市的80后男子许某,在平凉农商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该卡未开通短信提示服务,且卡片和密码一直由许某本人保管。
这年8月末,许某在平凉农商行申请了一笔40万元的贷款。同年9月15日,这笔贷款成功发放至许某在该行的储蓄卡账户中。
贷款到账当天,许某将卡上的10万元支取,然后告知平凉农商行,将卡上剩余的30万元,转账到在该行开立的公司账户上。
据许某表示,由于公司账户往来的资金较多,当时其并没有查询转账记录。
然而,2021年4月,在公司财务核对账务时发现,公司账户上并没有收到来自许某转账的30万元。
但许某卡上30万存款已然不在,公司又称没有收到这笔钱。那么,这30万元存款,究竟去了哪里?
取款签名非储户所为
通过查询交易明细,许某发现,其账户中的30万元,是在平凉农商行旗下支行,被人从银行柜台以现金方式取走。
再查看取款时间,时间是这笔款项刚到许某账户的第二天下午。
也就是说,在银行向许某发放40万元贷款后,当日许某自己取走了10万。而剩余30万,许某以为银行已按自己要求转入了公司账户,但事实上在次日下午,被人以现金方式全部从柜台取走。
面对如此一大笔存款的无缘无故损失,许某将平凉农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该行赔偿30万元存款损失及相应的利息。
不过,平凉农商行一口咬定,30万元存款是许某取走,并向法院提供了带有“许某”签名字样的取款凭条加以证明。
平凉农商行辩称,许某从平凉农商行取走30万元,且公司当月就进行了对账,与许某所述的2021年4月才核对账务不符。该行是按央行业务规范给许某取款,许某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
面对双方诉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平凉农商行出具的储蓄取款凭条中“许某”的签名,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
然而,经鉴定发现,取款凭条中“许某”的签名,和许某当初在平凉农商行申请贷款时各项资料上“许某”的签名,并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在法院将上述鉴定结果送达许某和平凉农商行后,双方在异议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
银行被判全责
储户将存款存进银行,银行就有保管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如今,30万存款莫名其妙被人取走,银行是否应该担责?
法院认为,许某在平凉农商行办了储蓄卡,双方便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事。
本案中,平凉农商行有保障许某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的法定义务。
但是,该行在办理许某30万元存款现金支取业务时,没有银行柜台监控视频、没有银行操作系统能够证实的确是许某本人取走了存款。
而从平凉农商行提供的取款凭条来看,在储户的签名并不是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平凉农商行就办理了现金支取业务,法院认为,该行应当承担对储户许某的存款损失和利息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平凉农商行赔偿许某存款损失30万元、利息32749元,合计支付许某约33.27万元。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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