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理被处巨额罚款 “高峰会”成利益输送暗区

永达理被处巨额罚款 “高峰会”成利益输送暗区
2021年04月15日 15:5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星球保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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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号称“打造优秀MDRT文化,争做保险行业领军者”的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了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永达理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永达理罚款合计40万元,就第一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就第二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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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处罚的背后

  当前,中介市场的竞争很激烈,虽然手续费率不断上涨,但各家主体的利润率却在下降!

  从数据去看的话,手续费率就算高达40%,中介机构留到手的也只有0.5%!

  因为,这些上涨的费用,其实大多通过“花式操作”,返给了消费者!

  这也是,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整治市场乱象的核心原因。

  此前,个人代理人经常通过“近期投保,赠送礼品”的方式宣传,并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然而,经纪公司不会直接返佣金,但是,会带客户去……旅游。

  今年,银保监会直接对永达理总公司开出了60万罚单!

  被处罚的根本问题,还是2018年先后举办的“高峰会”“极峰会”。

  在这两次会议中,其业务员先后安排了33名客户参加,并为之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业务人员及其亲属、客户参加“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户出境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中上半年“高峰会议”活动中,28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66.7万元;下半年“极峰会议”活动中,15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33.82万元。

  李怀三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合规、活动宣传等,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5.35亿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六条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吴怡珍时任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对永达理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对永达理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熟悉保险经纪圈的人对此并不意外,毕竟通过代理人的微信就能看到,每年公司组织的“定期旅游”很多~

  什么时候“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已经成了利润返点、输送的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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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课堂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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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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