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饲料行业信息网
今年3月,市民赵某与张某签订租地协议,以5600元租赁7亩农田,后赵某在案涉农田耕种玉米。张某弟弟张某某认为案涉农田存在权属争议,赵某耕种的农田包含自家农田,自己没有收到租赁费,不同意赵某在农田上耕种,于是,张某某将赵某耕种的部分玉米青苗毁坏。近日,赵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毁青苗的经济损失6000余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青苗虽附着于土地,但其财产的所有权可与土地分离并单独存在,种植者依法享有对青苗的收益权、处分权。土地承包权属不清,不影响附着物之权属归属。故被毁坏的玉米青苗属赵某耕种,其收益权、处分权理应归赵某所有,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财产权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终,结合玉米亩产量、价格、青苗毁坏面积及成长阶段和案件相关情况,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200元。
近年来,南岗区法院聚焦全省粮食安全“压舱石”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守粮食安全底线,做好“三农”司法服务与保障工作,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毁坏青苗是对粮食生产的极大破坏和干扰,严重影响粮食生产、危害粮食安全,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处毁坏青苗者承担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使“法治春风”吹遍乡野田间,让“法治温度”温暖群众心田。
据法官宋建强介绍,如存在农田权属争议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行为人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青苗,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故意损坏的青苗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毁坏青苗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青苗,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转自:饲料行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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