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表决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下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研发相关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收入确认、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相关应收账款冲减依据不足,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影响到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健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强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衔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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