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各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具体机组名单见附件。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名单实施动态调整,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机组,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资料,自认定后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建煤电机组应在投运前,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纳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资料,经认定后自商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认定标准另行明确。
二、明确容量电价标准
2024—2025年,河南省煤电容量电价年度标准为165元/千瓦,月度标准为13.75元/千瓦;2026年及以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确定。
三、规范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
省内发电企业结合机组检修计划、供热需求等因素,每月20日前申报下一月每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新建煤电机组在商运当月起可申报次月每日出力。煤电机组月度最大出力按当月每日最大出力平均值认定。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在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同意后,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具体办法,另行发文明确。
四、规范容量电费分摊、结算及清算
省电力公司在每月20日前根据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结合容量电价月度标准,测算下一月度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预测用电量向工商业用户分摊,并在“系统运行费用”项目下设立“煤电容量电费折价”子项目,单独列示月度煤电机组容量电费。
省电力公司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度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进行认定和考核,认定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布。省电力交易中心据此向发电企业出具煤电容量电费结算依据。省电力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向发电企业进行容量电费结算。
省电力公司对煤电容量电费实行月度滚动清算,每月20日前对上一月度煤电容量电费结算和分摊情况进行校核,少结算的资金纳入下一月度容量电费,向工商业用户分摊;多结算的资金冲减下一月度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分享。
五、加强煤电价格调控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电价格监管,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电量电费结算等情况。
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并结合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煤炭燃料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申报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推动煤电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将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按国家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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