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眼看市
法眼从北京大兴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宣判了科蓝软件涉及的劳动争议案。
夏某于2021年6月28日入职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蓝软件”)担任副总经理,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起止期间为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按《录用通知书》执行;月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根据某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日解除。
2021年6月15日,科蓝软件向夏某发放《录用通知》电子邮件,内容为:“夏某总你好,欢迎加入某股份有限公司。职位,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公司融资、市值管理、科技园和政府关系。待遇月薪税前50000元,年底绩效奖金40万元(2021年的年底绩效奖金根据入职时间折算)。入职后可参与公司今年股权激励计划。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特殊业绩将由董事长授权单独奖励。”
2021年6月26日,科蓝软件法人王某京通过微信将《夏某入职科蓝软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电子版发送至夏某。夏某回复“好的,没问题。谢谢。我何时办理入职手续?”王某京称“周一。”夏某又将《补充协议》电子版发送至王某京,并称“我加了个第四条,您看妥否?不行去掉也可。”王某京称“可以。”
2021年6月28日,王某京(甲方)与夏某(乙方)签订《夏某入职科蓝软件补充协议》,约定:
一、固定薪酬。除录用通知书上的薪酬条件外,在乙方任职期内,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12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业绩激励。1.外部债务融资(含资产证券化等固定利息支出的融资方式)。按融资金额的1%/年予以奖励,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包含可能另外支付的市场中介或顾问费用。2.外部股权融资。按融资金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包含可能另外支付的市场中介或顾问费用。3.主营业务激励。乙方可参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开发,激励标准遵循公司业务激励机制。4.市值管理激励及相关期权激励。方案另议。
三、贷款融资,市值管理、政府关系和科技园建设为乙方工作职责。明确前两项为乙方当前3至6个月最主要任务。
四、为提升工作效力,公司应允许乙方对外名片上印刷“常务副总裁”或“执行总裁”头衔(由董事长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决定),在公司对外信批高管介绍中,应列于董事长和总裁之后,位于所有副总裁首位。
五、以上所列补助和奖励均以工资外的合规方式落实。以上协议双方约定如有必要可协商细化或调整。
法眼在查阅科蓝软件相关公告后,并未发现有关夏某的聘任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29日,在夏某入职的次日,科蓝软件发布一则可转债获深交所受理的公告。
2023年2月8日,夏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科蓝软件支付工资差额即补偿。
经仲裁裁决:
1、科蓝软件支付夏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董事长补贴)1440000元(税前);
2、支付夏某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奖金)600000元(税前);
3、支付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256元(税前)。
对上述结果,夏某同意裁决结果,科蓝软件不同意。
科蓝软件认为,录用通知书所载“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特殊业绩将由董事长单独授权奖励”是董事长补贴的支付条件,特殊业绩是指夏某给其公司承诺的解决公司融资难题,但夏某在职期间融资为零,故不具备支付董事长补贴的条件。
此外还认为,夏某2021年度工作成果无进展、融资为零、市值无明显变化,园区与政府关系做了一些协调工作,作用不明显,2022年度工作成果严重低于本岗位要求,融资及市值管理等方面无任何落地结果。
夏某主张证明,其在职期间按领导要求努力工作,积极推进融资等各项工作,是因为王某京不愿意提供股权质押证明才导致融资失败,并非夏某原因所致。
期间,夏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科蓝软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2.3256万元,获法院同意。
法院一审认为,科蓝软件应支付夏某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如下:
一、科蓝软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董事长补贴)1440000元(税前);
二、科蓝软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奖金)600000元(税前);
三、科蓝软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256元;
四、驳回科蓝软件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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