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静新华:对徽商银行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不存在“融资高利息倒挂”

中静新华:对徽商银行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不存在“融资高利息倒挂”
2021年07月08日 09:44 财经自媒体

  关于中静与杉杉法律纠纷的声明

  来源:中静新华 

  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近日获悉,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于2021年7月3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杉杉通上发布了《关于近期针对杉杉企业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的声明》(以下简称“《杉杉声明》”)。该声明表面上是针对媒体近日质疑杉杉投资LCD偏光片业务存在产业和资金运作一系列问题的回应,实质上是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仅以自身臆测,大篇幅恶意抹黑中伤中静。中静认为,该声明不但没有履行杉杉控股作为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企业实控人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解决投资者、债权人及媒体、公众一系列疑问,反而混淆视听、转移视线,意图以此引导网络舆论,误导中静的债权人、投资者、合作方,及干预目前中静针对徽商银行股权转让一事,和杉杉控股正在进行的一系列诉讼的司法进程。

  为还原事实,中静特详细声明,澄清如下:

  一、双方因股权交易形成的纠纷,均系杉杉违约在先、抢先诉讼、率先发起舆论攻击、并不光彩地将普通民事纠纷试图引导向刑事案件而引起

  1、中静对徽商银行的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全不存在《杉杉声明》所称的“融资高利息倒挂”。中静在担任徽商银行股东期间,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提案及表决,完全不存在《杉杉声明》所称“为要求足额分红,利用大股东地位在徽商银行公司治理中处处设阻”。

  2、有关杉杉接洽中静想收购徽商银行股权一事来龙去脉如下:

  2019年5月,杉杉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获悉中静有意整体出售徽行股份后,亲自联系中静,表达了购买意愿,而非《杉杉声明》所称“在中静董事长的邀约下”。此后,在杉杉承诺支付24.3亿元定金,且总付款期不超过85天、付款不受制于股份交割是否完成的情况下,中静同意按121.5亿元总价,整体转让手中所持徽商银行全部股份。根据双方于2019年8月20日最终签署的协议,杉杉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是杉杉一再拖延,至2020年6月1日,自称“资金雄厚”的杉杉,累计仅付款约占整个约定交易额的40%(含定金在内合计48.9亿元),并明确表示已无力筹集资金继续履约。杉杉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对中静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中静无奈于2020年6月2日凌晨向杉杉控股发出了终止交易的通知。

  随即,杉杉施展了一系列“台面底下”行为:一方面主动联系中静,表示要继续友好商谈解决,另一方面却又于6月2日当日即以随意编造的理由,在上海金融法院率先对中静发起诉讼;随后杉杉又于7月16日在宁波中院对中静发起诉讼。中静发现杉杉并无商谈诚意后,才基于其违约事实分别于6月19日和7月20日提起相应诉讼。目前相关民事案件均在审理当中。中静欢迎有兴趣了解全部真相的媒体和专业人士,来联络和查询具体的材料。

  3、杉杉在抢先对中静发起诉讼的同时,又率先通过公众媒体散布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并向中静合作伙伴、机构及监管部门发送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反映材料”,意图对正处于公司债券回购期间的中静进行全面的施压和逼迫。

  4、需要向公众特别澄清的是,关于《杉杉声明》声称“杉杉企业与中静新华之间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事实情况却是杉杉先违约、先诉讼、先舆论攻击之后,杉杉又于2020年7、8月间分别向上海浦东公安、宁波公安鄞州分局报案,诬告中静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试图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以达成其严重违约一事证据确凿下,理应向中静支付违约赔偿金,却又想不赔偿的目的。为此中静多位职员曾被公安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短时间内给中静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影响。

  所以,中静直到现在仍然无法理解的是,杉杉抢先诉讼并意图使中静受刑事追究在前,中静发起相应诉讼应对于后,中静如何就变成“虚假诉讼”?难道只可以杉杉告别人,就不允许别人告杉杉,这显然是完全没有道理和逻辑的。

  在此,中静也要再次感谢相关主管此案的司法机关的专业和善意:

  经详尽侦查后,浦东公安未予立案;宁波公安鄞州分局于9月9日立案之后,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然而,就在公安部门做出撤案决定之当日,杉杉一方面再次在宁波中院对中静提起诉讼;一方面于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篡改公安机关文书为“因犯罪事实不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撤销案件”,难道双方收到的是同一司法机关,两份内容不同的公安文书吗?对于杉杉这种没有任何诚信的举措,中静在此也郑重劝告杉杉和其实控人:天在做,人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二.中静未实施任何杉杉所称的“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

  迄今为止,中静未有实施任何杉杉声明所称的“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

  中静认为,对于杉杉这样长期浸淫资本市场的企业,其理应以更高标准,更完整细致的披露其实际控制的各个上市公司,包括杉杉股份在内,在涉及重大重组或者资产收购时,理所应当让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知晓其所有完整信息和资金运用、发展计划。但中静经过专业详细长期的调查调研发现,杉杉及相关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中静已经严格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并提供了线索,并收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的答复,中静将静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中国已经是真正举足轻重的大国,中国的民众,也理应有大国的风范和担当。任何个人、单位都有责任就其获悉的证据、线索举报资本市场不法行为,以遏制“资本大鳄的无序扩张”,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关举报享有核实查证的权力。广大新闻媒体和专业机构享有采访报道的舆论监督权利。社会公众则享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杉杉既然称其“欢迎各大媒体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舆论监督”,就不应当逆风而行,堵悠悠众口,并乘此抹黑、污蔑中静,借以转移社会焦点视线。

  中静也再次郑重告诫杉杉: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三、对于杉杉声明中的不实信息及抹黑、诋毁中静及有关人员的言论,中静将坚决依法追责。

  对于杉杉在其声明中片面描述双方纠纷背景过程,发表误导性言论,以及蓄意抹黑、诋毁中静及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司及我司相关人员名誉权,构成诽谤。对此,中静提出严正抗议,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平正义并非是由某一人或某一方的自认而来,而是基于社会公众的广泛认知与共识。我们相信,事实胜于雄辩,对于中静与杉杉之间的系列纠纷,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必将会作出公正的处理。在此,中静也要感谢公众和主管机关的耐心和信任。

  毕竟,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这是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对市场最终公平公开公正的结果得以实现,抱有坚定不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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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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