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湖南客户损失37万仅获赔3万 省行行长陈蔚怎么看?

交行湖南客户损失37万仅获赔3万 省行行长陈蔚怎么看?
2020年08月25日 16:4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独家:交行湖南客户损失37万仅获赔3万 省行行长陈蔚怎么看?

  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作者:李秀梅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交通银行湖南湘潭分行一客户账户内37万存款被偷转走,银行却只承担了10%的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37万存款被偷转走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1月13日上午12时,交行湘潭分行客户黄先生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借记卡,并在当日存入90689.25元,次日存入279875元。2016年11月15日,黄先生查询银行存款时发现该卡账户余额仅为47.26元。黄先生通过查询交易明细,发现该卡于2016年11月13日、14日被他人通过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多次转账,共计转走370500元。黄先生认为,交行湘潭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安全、金融系统安全的义务,自己在交行湘潭分行的存款被他人转走,交行湘潭分行应依法赔偿相应存款及利息损失,黄先生诉至法院。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银行辩称,黄先生虽未在柜台办理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但经查询发现黄先生于2016年11月13日15时53分,自行通过网银端发起签约,开通了网上银行,随后相继开通手机银行,并开通了转账功能;黄先生在2016年11月13日至14日卡内发生多笔转账后并未来我行咨询账务情况,直至2018年3月8日才来我行咨询。银行卡密码是黄先生自行设定,手机号码是黄先生自行确认,均具有私密性及唯一性的特点,我行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不能排除交易为不法人员指使所为或黄先生授权他人所为的可能性。同时我行通过查询黄先生账户流水,发现黄先生转账对象为同一人,且黄先生网银登陆IP地址为台湾,黄先生交易对手收到款项后,资金立即被转走,我行有理由怀疑是黄先生告知他人交易密码,黄先生是被诈骗导致资金流失,我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查明,黄先生于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黄先生涉嫌一桩经济案件,要将他名下现金全部转到交通银行卡进行审核。黄先生于次日到交行湘潭分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开通了银信通业务,银行卡开户后,黄先生汇款存入90689.25元,随后,黄先生将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告知了陌生电话机主。随即,对方利用黄先生个人信息开通了手机/网银及手机银行转账功能,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90600元至交通银行九江分行一账户。2016年11月14日,黄先生再次汇款入账279875元,随后对方再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出200000元至该账户,个人网银转出79900元至该账户。交通银行系统在黄先生银行卡进出账及开通业务时均有系统自动进行信息提示,但黄先生未曾查看手机短信。

  法院认为,黄先生银行存款的损失是黄先生自行泄露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所致,并非交行湘潭分行银行系统安全性存在漏洞,交行湘潭分行对黄先生银行资金流失并不存在直接责任。银行金融机构在为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自助转账功能时,持卡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渠道申请自助转账类业务,但是发卡机构必须验证持卡人的身份证件,而本案黄先生银行卡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时,交行湘潭分行未验证黄先生的身份证件,仅通过在线核实申请人输入的个人信息及发送验证信息开通上述业务,不能规避非黄先生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的风险,交行湘潭分行对黄先生银行账户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存在管理疏忽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交行湘潭分行对黄先生的银行存款损失承担10%的补偿责任,即交行湘潭分行适当补偿黄先生银行存款损失37050元。

  不知交通银行湖南省行行长陈蔚是否重视这件事情,以后再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时是否会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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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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