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今天(11日)披露,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到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这次修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为总体目标,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总结和巩固近年来银行业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征求意见稿》是在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强监管”金融体制基础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统升级”。
在完善监管体系方面,这次修订按照系统性思维,从多方面完善《银监法》制度体系,提高立法的整体品质。明确我国金融监管法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表明对自由放任、唯利是图的金融自由主义的抵制,彰显我国银行法强调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和服务国家发展安全大局的公共利益优先理念。强化从境内到境外的全视域监管,以应对新形势下严峻复杂的国际挑战。在国际金融领域,增设对境外监管机构在境内调查取证的限制措施和防止境内金融数据不当流出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增设我国法律域外效力规定,为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境内市场秩序和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
在提升监管精度方面,突出了对金融机构股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在准入审批环节,规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等。
在丰富监管工具方面,修订的重点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环节,分别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保护、行政重组、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此外,这次修订还强调了增强监管能力。
我国自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起,开始了建立现代银行法体系的立法历程。2003年以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并对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进一步强化了监管能力。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
(总台央视记者 王雷)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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