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存款“被质押”,科远智慧称近3亿存款莫名遭浦发银行质押

又见存款“被质押”,科远智慧称近3亿存款莫名遭浦发银行质押
2021年11月16日 20:36 《财经》新媒体

  原标题:又见存款“被质押”,科远智慧称近3亿存款莫名遭浦发银行质押

  渤海银行“质押疑云”尚未散去,又一家银行被企业指认,自己近3亿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行质押。

  11月15日晚,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远智慧”,002380.SZ)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京科远”)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2.95亿元存款处于被质押状态,而科远智慧对质押行为毫不知情。对此,科远智慧已于11月15日向警方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案。

  当日晚间,浦发银行(600000.SH)南京分行紧急回应,该行相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与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公司确有存款等业务关系。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在开展排查的同时,已于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并提供了相关业务资料。

  对于上述事件具体细节,《财经》记者11月16日致电科远智慧证券部,对方表示事件具体进展以后续公告为准。同时强调,截至目前,科远智慧尚未从浦发银行处收到质押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件曝出后,舆论哗然。此前的10月23日,有媒体曝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民可信”)称,旗下两家子公司的28亿元存款,在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渤海银行(09668.HK)南京分行质押并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也就是说,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类似的事件再次上演。虽然两起事件的真实情况有待警方后续披露,但多名金融行业人士已对银行内控,以及所涉存款企业是否知情等问题提出质疑。

  亦有金融业人士向《财经》记者提出自己的质疑,“两起事件短期内相继发生,科远智慧与济民可信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

  《财经》记者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发现,目前从持股、高管任职等方面来看,两家公司均无直接关联。但从企查查显示的关系图来看,存在如下正文所述的关系链。

  对于两家公司及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系,《财经》记者向科远智慧和济民可信方面进一步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济民可信未回应;科远智慧则向《财经》记者表示,“据公司内部自查,没有发现有关联关系。”

  4000万未赎回资金牵出质押谜团

  科远智慧公告显示,2020年11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了4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日为今年11月10日。但截至11月15日,公司仍未收到该笔资金。 

  科远智慧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询问后得知,上述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通瑞豪”)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因该公司未能按时偿债,这笔4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

  不仅如此,科远智慧在自查中发现,除了上文所提到到期未能赎回的4000万元,南京科远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3.45亿元定期存款中,还有2.55亿元未到期的存款显示被质押状态,对此其同样毫不知情。

  科远智慧在公告中表示,管理层第一时间与浦发银行沟通,催收上述产品的兑付款项,并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警方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案。

  随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近日,科远智慧对其与南通分行的有关存款等业务提出查询。为依法保障银行和客户方的权益,查明事实真相,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在开展排查的同时,已于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提供了相关业务资料。后续,浦发银行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目前科远智慧和浦发银行并未透露更多的具体细节,而此事件中的第三方——南通瑞豪,亦有不少谜题待解。

  天眼查数据显示,南通瑞豪成立于2014年5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王伟民和刘涛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份。主要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油漆除外)、五金机电的销售等。同时,该公司与科远智慧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

  《财经》记者按照天眼查显示的企业联系方式,致电南通瑞豪,接听者表示自己是王伟民,但他强调并未在南通瑞豪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公司是2019年帮一个朋友买的。”对于该朋友及另一位股东刘涛的具体信息,王伟民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同时,王伟民强调自己与南京科远、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均未有接触。

  存款“被质押”事件重演

  无独有偶。就在23天前,济民可信表示28亿元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质押引发的“罗生门”事件,目前依然疑云重重。

  此前的10月23日,有媒体报道称,济民可信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禾药业”)和其关联方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制药”)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存款,企业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为另外一家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公司——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提供票据融资担保。

  10月24日凌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紧急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日,济民可信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一文,进一步披露事件细节,并表示已于9月3日向无锡警方报案。

  舆论持续发酵,11月4日,渤海银行向《财经》记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指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济民可信系收取了来源于华业石化系的三倍于该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同时,济民可信对此事是知情的,并非其对外声称的单纯的存款客户。

  同日晚,济民可信针对上述回应再次重申,对于两家子公司存款遭质押等全部操作过程,集团毫不知情。隔日,济民可信发布《再次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一文,重申此前观点,继续向渤海银行发问。

  双方各执一词,事件最终演变为一场“罗生门”。近日,此事亦引起监管部门关注。11月12日,证监会国际部在官网发布一份“境外上市反馈意见”,要求渤海银行详细说明存款人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侦查,以及该行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操作的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个月内发生两起类似事件,有金融业人士向《财经》记者提出自己的质疑,“先后曝出存款‘被质押’的公司科远智慧与济民可信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

  《财经》记者查询企查查发现,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企查查所显示科远智慧与济民可信关系链

  以其中一条关系链为例:成立于2015年的西藏德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德容”,曾用名“南京德容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控股股东为江西济民可信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下称“济民可信医药”),后者第一大个人股东为李义海(持股比例81.25%),而李义海同时也是济民可信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79%)及山禾药业的总经理。

  另一方面,由科远智慧参投的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持股比例4%),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均为沙敏。值得注意的是,沙敏曾是西藏德容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根据企查查,2018年9月,沙敏不再参股西藏德容,但由其担任董事长的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宝科技”)则继续持有西藏德容股份;2019年4月,三宝科技退出。同月,济民可信医药接手西藏德容100%股权。

  无独有偶。上图中亦可发现其他类似关系链,但目前从持股、高管任职等方面来看,两家公司均无直接联系。对于两家公司及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系,《财经》记者向科远智慧和济民可信方面进一步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济民可信未回应;科远智慧则向《财经》记者表示,“据公司内部自查,没有发现有关联关系。”

  如何定责?

  市场关注,在该事件中,相关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目前,科远智慧近3亿元存款“别质押”事件尚未有更多细节披露。而此前,《财经》记者就济民可信28亿元存款“被质押”事件曾采访多名金融行业律师。

  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钊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订立质押条款;同时针对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显然,法律对银行存单质押设立程序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出质人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或订立书面质押条款,那该质押行为肯定存在瑕疵,至于是不成立、无效的,还是可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分析。如果出质人参与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那就需要看整个审核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另本次事件又涉及以第三人存单作为质押,贷款方在内部流程中应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确保权利无瑕疵。”王钊表示。

  事实上,类似的存款“被质押”司法案例此前已有。

  聚法案例网一则审判日期为2019年4月的质押合同纠纷案司法案例显示,因一笔2.5亿元的大额存款在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方公司向渤海银行的借款,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技物流”)起诉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判令被告渤海银行返还2.5亿元的存款,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自实际存款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存款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用。

  根据渤海银行向中技物流提供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下称《质押协议》),以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中技物流以上述2.5亿元大额存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根据中技物流的说法,该公司及其母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均对上述质押担保并不知情。

  为了证明上述质押经中技物流授权,渤海银行上海分行出示了中技物流办理存款、办理质押担保的合同文书,包括股东决议、授权银行质押的《开立存单申请书》《质押协议》等证明。

  中技物流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对于相应《质押协议》上的公章,中技物流质证意见为“无法确认”公司公章是否真实,但其却未在其承诺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因此法院对涉案两份《质押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

  通过双方的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认为渤海银行提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但中技物流对同一证据数次发表不同质证意见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由缺乏合理性,亦无相应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最终渤海银行胜诉。

  不过,此次渤海银行与浦发银行两起事件究竟最终情况如何,有待公检法机关后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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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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