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合同样本 明令禁止“培训贷”

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合同样本 明令禁止“培训贷”
2021年10月15日 20:58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合同样本,明令禁止“培训贷”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霜 上海报道 10月13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要求培训机构做到“亮证签约”,“培训贷”的收费方式被明令禁止。

  特别提示中明确指出,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在此之前,北京、重庆、广东等地就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培训贷进行规范,或者进行风险提示。

  北京:禁止“培训贷”

  5月25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对于收费时段,《办法》规定,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并且对于预收学费的保存,《办法》指出,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广东小贷协会提示:“培训贷”利率过高,具有风险

  在“双减”政策出台后两天,广东小贷协会于7月26日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培训贷业务的风险提示》,认为“双减”政策会对培训贷、教育分期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后续较难开展培训贷业务。 

  广东小贷协会认为培训贷业务存在4个风险:一是小贷公司开展培训贷业务需谨慎注意贷款利率过高,不符合国家公益性贷款的利率要求;二是贷款用途监管不到位,小贷公司没有核查清楚第三方合作机构收到预付资金后的使用情况,或出现第三方合作机构挪用贷款的违法现象;三是小贷公司要谨防第三方合作机构诱导骗取学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培训费用的贷款;四是学员申请退学退贷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拒不协助办理退贷,导致出现纠纷。

  重庆:摸底小贷公司“教育贷”现状

  7月末,重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医疗美容、教育培训、住房租赁(含长租房)等三个领域的贷款情况,对辖内小贷公司进行摸底调查,要求相关机构上报合作机构、在贷余额、综合年化利率、在贷户数、逾期90天金额、逾期90天户数等详细信息。

  以上政策的出台、风险提示、市场排查与“双减”政策息息相关。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了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作者:吴霜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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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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