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说,这些行为禁禁禁禁禁禁禁禁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记者 仇兆燕
10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
“大股东”,是啥?
《办法》明确了大股东认定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
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
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这9种行为,禁止!
《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严格规范和约束大股东行为。
持股行为
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
治理行为
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01
严禁不当干预
《办法》明确列出了9种属于不正当干预或限制的行为:
1
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2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3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4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5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6
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7
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
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9
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而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
02
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办法》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
1
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2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
3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当前,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因此,《办法》的上述规定是为避免大股东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谋取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
交易行为
《办法》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
责任义务
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
《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并建立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信息跟踪核实、定期评估通报等机制,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办法》施行后,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股东行为,例如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如何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从严要求,从严规范。
对《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类似情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和大股东有序清理、只减不增,逐步规范。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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