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顶格处罚!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均被罚50万元,旗下苏宁消金涉违反《反垄断法》
记者|张晓云
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其中,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系顶格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消金)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苏宁易购、南京银行、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以下简称法巴个金)、洋河股份及先声药业签订《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金,分别持股49%、20%、15%、10%和6%,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的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就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实际上,此前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银消金)的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银泰集团)也收到了一张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的罚单,因收购杭银消金股权未依法申报,被顶格处罚50万元。
罚单显示,收购方是银泰集团,被收购方是杭银消金,被收购方原有股东是杭州银行。2019年1月,银泰集团和杭银消金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收购杭银消金34.92%股权,取得杭银消金的共同控制权。2019年8月,杭银消金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银泰集团和杭州银行在2018年的营业额均过亿元,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前,银泰集团未进行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集团收购杭银消金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对银泰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杭银消金于2015年7月获原银监会批准筹建,当年11月获得原浙江银监局开业批复,次月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原始股东为杭州银行(600926.SH)、西班牙对外银行、浙江网盛生意宝、海亮集团、中辉人造丝有限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1%、30%、10%、10%、4.5%和4.5%。
2019年4月,银泰集团增资入股杭银消金获得浙江银保监局批准,杭州银行持股比例不变,银泰集团持有杭银消金34.92%的股份,西班牙对外银行的持股比例降至11.9%。
2021年3月,滴滴入局成为杭银消金的二股东引发外界关注。杭银消金注册资本由12.6亿元增至25.61亿元,杭州银行的持股比例为35.14%,滴滴旗下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4%,银泰集团持股比例20%,其他五家股东持股比例合计11.52%。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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