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话”金融:周振海、周晓强、杨小平

代表委员“话”金融:周振海、周晓强、杨小平
2021年03月10日 09:36 央行

  原标题:代表委员“话”金融|③周振海、周晓强、杨小平

  2021年“两会”期间,人民银行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媒体关心的问题接受采访,共话金融改革与发展。

  周振海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参事

  周振海代表建议(摘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作出战略部署。当前,亟须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全面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法治化进程,为金融业稳健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具体举措;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将新形势下人民银行承担的新职责、新任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人民银行,为央行履行职责赋权,确保其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实践;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顺应国际中央银行改革趋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有益经验,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应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明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健全人民银行履职手段,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当前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周振海: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首先是基于金融业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全面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金融深化改革,当前亟待将改革决策与金融立法相衔接,为深化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是促进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职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人民银行履职内容已有重大调整,这些新增职能与履职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述职责的履行。因此,亟待通过修法为央行履行职责赋权,确保其依法履职、规范用权,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实践。最后,是为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需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深刻认识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领域,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成为危机后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为应对国际中央银行制度的演变,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对国际中央银行的有益经验进行科学分析和借鉴,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及时予以反映或体现。

  经济观察报记者:近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各项任务部署,取得重要成果。您认为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实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方面应该做哪些修订?

  周振海:一是确立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综合协调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增强人民银行工作的宏观性、协调性、权威性。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体系,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的有效对接。

  二是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协作机制中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增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以便于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框架、风险处置损失分担机制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是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结合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对人民银行所承担的法定职责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增加人民银行监管手段,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人民银行实施检查监督及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定,加强人民银行的非现场检查监督权。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成本。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增加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

  周晓强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局长

  周晓强代表建议(摘要)

  “自洗钱”指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单独定罪。这是我国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铲除犯罪经济基础、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从2021年3月1日实施,但“自洗钱”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未统一、自洗钱客观行为方式待明确、自洗钱犯罪侦办部门不明确等困难,可能影响自洗钱犯罪立案侦办、起诉、判决等环节。

  为准确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立法意图,切实推动“自洗钱”入罪,现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自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细化自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二是公检法、监委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自洗钱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判决等环节进行广泛调研,及时研究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和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公安、监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一案双查”机制,明确自洗钱犯罪由上游犯罪侦办部门负责同时侦办,并确保贯彻落实。四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将惩治“自洗钱”犯罪作为一个重点,彰显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中国证券报记者:请您解释一下“自洗钱”的含义,有哪些行为方式,为什么要对“自洗钱”单独定罪?

  周晓强:“自洗钱”指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具体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7种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己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自洗钱”行为方式主要有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方式。

  洗钱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但从1997年刑法以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以来,全国判决的洗钱罪一直很少,部分原因是具体法条仅将上游犯罪分子之外的其他人洗钱行为纳入犯罪,导致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自洗钱”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没有入罪。2018年起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FATF对中国开展互评估,并于2019年发布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明确指出“自洗钱行为未入刑”问题。因此,“自洗钱”单独定罪有利于改变多年来我国洗钱罪判决偏少、对犯罪经济基础打击不够的局面,对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满足FATF互评估要求也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报记者:当前“自洗钱”在实际操作中入罪的难点有哪些?推动落实“自洗钱”单独入罪,您有哪些建议?

  周晓强:难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对“自洗钱”入罪未形成统一认识,二是“自洗钱”客观行为方式有待明确,三是“自洗钱”犯罪侦办部门不明确。

  针对这些难点,我有四点建议,一是尽快出台“自洗钱”犯罪司法解释,二是加强对惩治“自洗钱”犯罪的司法指导,三是完善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四是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

  杨小平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局长

  杨小平代表建议(摘要)

  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的功能稳步增强,作为计价货币的地位不断提升,储备货币的功能逐渐显现,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保持了稳定地位。但整体来看,人民币境外使用环境仍面临一些制约,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与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还有一定差距,远低于我国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

  因此,着力营造良好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环境,挖掘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计价、结算的潜力,扩大人民币在同周边国家贸易投资结算中使用,将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稳慎实现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目标。

  建议:一是加强同周边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合作,搭建我国与周边国家金融合作框架和发展规划,优化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环境。二是稳慎推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在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计价货币功能。三是继续促进离岸、在岸人民币市场良性互动,更好地实现内外联动、互联互通功能,为境外人民币需求提供流动性和金融产品服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实践来看,人民币境外使用面临着哪些制约?受制约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杨小平:从云南周边国家的情况来看,主要面临三方面制约:

  一是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接受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人民币区域化发展,通过金融合作、优化政策、便利结算等措施,积极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使用。但受毗邻周边国家政策制约,如越南允许人民币在北部七省用于贸易和服务结算,缅甸、老挝允许边境地区使用人民币边贸结算,缅甸尚不允许企业开立人民币账户,人民币呈现出“边境流通、内陆受限”的状况。

  二是周边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影响力不断提升,云南与周边国家贸易投资往来不断增加。但由于云南毗邻周边国家金融业欠发达,边境口岸金融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与我国接壤地区银行现代化金融工具有限,银行跨境清算、结算渠道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而不畅问题,不利于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

  三是跨境金融基础设施还需进一步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对促进金融业双向开放、服务“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人民币清算网络境外覆盖方面,周边国家仅有少数银行以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CIPS在周边国家的覆盖面有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您认为,该如何鼓励和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在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您有那些具体的建议?

  杨小平:周边国家同我国的经贸往来不断深化,跨境经贸活动可以有效带动人民币在境外使用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在国家对外金融合作的战略布局下,鼓励和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在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在对外贷款、对外援助中更多地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营造良好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环境。

  二是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研究推进各品类大宗商品期货合约上市,推动人民币绑定更多大宗商品交易,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商品计价、结算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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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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