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会视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记者:李娜、朱姝旎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崔瑜指出当前《票据法》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崔瑜指出,受限于时代背景,《票据法》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
为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票据行为,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后,此法仅在2004年做过一次修订,至今已有17年之久。而我国的票据业务已发生了重大改变。
迄今为止,我国票据可分为实体票据和电子票据。根据技术路线,我国电子票据分为传统的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数字)票据。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同时也催生出各种行业的新业态、新变化。
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数字化票据,具有同实体票据一样的转让、贴现、质押、托收等功能,简化了票据流程,解决了实体票据交易繁琐、识别困难、管理不便等问题。然而在监管方面,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法规仍不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也未被承认。
对此,崔瑜建议,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修订《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即票据不仅包括纸质票据,还应包括全生命周期的电子票据以及从纸质票据转换而来的电子票据,并在全文条款中采用纸电普适的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崔瑜还指出,《票据法》立法思维陈旧,止步不前的票据功能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
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改变,《票据法》中的立法思维仍然停留在17年前,对于票据功能的界定和阐释不能适应多样化的企业需求,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
对此,崔瑜建议,重塑票据立法思维,与时俱进发展票据功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追本溯源,发挥票据贴近商业市场的优势。首先,重塑票据立法思维,弱化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强要式性规定,允许在票据当事人合意或票据债务人授权等情况下,补记相关票据记载事项,合理引用票据载体以外的记载事项。其次,推动发展票据功能,松绑票据的强行为规范。例如支持电子票据的拆分使用,以及引入附加合约条件(类似智能合约)的票据使用方式等。综上,修订《票据法》时,在原先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基础上,增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定位,引导市场参与者打造出更加高效、安全的票据功能。
崔瑜认为,《票据法》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融资功能缺少描述,仅从票据行为和票据分类两个方面论述法律规定。然而融资功能对于票据来说又是重中之重。
对此,崔瑜建议,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建立必要的法律导向。一是正面导向,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向实体经济投放资金,指导人民银行履行基于票据资产的再贴现、流动性支持等职能。二是规范导向,要求票据融资行为应当持牌经营,引入更多合法参与者进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授权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筹出台票据融资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协调,联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票据融资套利、非法票据买卖等违法行为。综上,修订《票据法》时新增设立票据融资行为和配套管理措施,自上而下地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
对于《票据法》的相关问题,崔瑜最后指出,《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定义过于狭隘,“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
从广义上来说,票据一般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然而《票据法》中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以往的纸质票据时代,纸质票据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印制,市场上不存在“类票据”业务。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其他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等新型的数字化票据为“类票据”业务奠定基础。在功能上这种“类票据”具有传统票据的功能和作用,但在监管规范方面却是空白,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对资本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此,崔瑜建议,规范“类票据”业务,留出创新空间;修订《票据法》时增加一类创新票据,由人民银行制定创新票据的定义和范围,例如供应链票据当属创新票据。同时,创新票据的平台运营方应当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要求,并完成平台备案。对于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类票据”和运营平台,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应当予以取缔。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戴菁菁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