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 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 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02月26日 19:24 银保监会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zx@cbirc.gov.cn,并在邮件主题注明“恢复和处置计划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在信封上注明“恢复和处置计划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2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总体趋于收敛,金融体系韧性明显增强,金融机构运营更加审慎稳健,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办法》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良好实践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有助于补齐制度短板,筑牢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维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为了充分借鉴国际监管良好实践,及时总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益经验,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目前,监管部门在指导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方面已经有了初步实践,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是,也要看到现有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规定相对分散,内容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方面需要细化和统一标准,强化指导和审核要求。同时,还需要扩展适用机构范围,落实“分层监管”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三、《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强调其是机构与监管部门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办法》规定适用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架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办法》规定了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流程。《办法》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提高可处置性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四、中小金融机构如何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监管部门也将及时总结大型金融机构现有实践经验,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主动学习领会政策要求,对标同业良好做法,及早启动相关工作。

  五、《办法》如何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2008年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细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本办法所称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恢复和处置计划是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机情景下实施其他恢复和处置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二)自救为本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银行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自救资源应符合合格性和充足性要求。仅在自救无效且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由有关部门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处置。

  (三)审慎有效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充分考虑所在行业特征与不同压力情景,并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实际和本地金融市场特点,流程清晰,内容具体,具备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四)分工合作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应严格落实主体及股东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形成合力。

  第四条(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一)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二)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控股)集团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保险(控股)集团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第五条(总体要求) 恢复和处置计划应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的特定环境,全面体现机构的性质、规模以及业务的复杂性、关联性和可替代性等,通过梳理本机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升自救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分别考虑单个银行保险机构或其控股集团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压力情景,并考虑危机情形中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境传递的潜在影响。如有需要,银行保险机构应调整压力测试情景假设或增加额外压力情景。

  第六条(信息收集与报送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恢复和处置计划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能够及时收集、报送与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定、认可、演练以及可处置性评估等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构内部架构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构建与本机构相适应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治理架构,明确制定、审批与更新流程。

  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或更新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应由董事会审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及更新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管理责任,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承担股东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具体部门负责恢复和处置计划管理工作,并建立内部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八条(整体工作机制安排)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共享银行保险机构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提供支持。

  第二章 恢复计划

  第九条(制定恢复计划的基本目标) 恢复计划的目标是,使得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在重大风险情形下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条(恢复计划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恢复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恢复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恢复措施,沟通策略,恢复计划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恢复计划具体要素可根据机构类型与自身特点,参考本办法附件1《恢复计划示例(商业银行版、保险公司版)》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恢复计划的认可流程) 首次制定恢复计划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下一年度8月底前,将恢复计划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恢复计划未获认可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收到恢复计划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要求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恢复计划的更新维护) 银行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恢复计划已经获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更新,并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恢复计划的更新未获认可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收到恢复计划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限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

  在管理架构、经营模式、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更新恢复计划并按照前述要求报送,以使恢复计划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情况相适应。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加强对恢复计划的实施演练,以提升恢复计划的可执行性与有效性。

  第十三条(恢复计划的启动与实施)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符合恢复计划启动标准的,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有权人批准,可启动实施恢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自批准启动实施的24小时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启动实施恢复计划,银行保险机构应予以执行。

  第三章 处置计划

  第十四条(制定处置计划的基本目标) 处置计划的目标是,通过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使得银行保险机构在无法持续经营或执行恢复计划后仍无法化解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快速有序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以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五条(处置计划建议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处置计划建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处置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处置计划实施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处置计划的实施方案、沟通策略,处置对本地和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处置实施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处置计划建议具体要素可根据机构类型与自身特点,参考本办法附件2《处置计划建议示例(商业银行版、保险公司版)》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处置计划的制定流程) 首次制定处置计划建议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下一年度8月底前,将处置计划建议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提交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处置计划建议未获认可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收到处置计划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处置计划建议,按照处置的法定权限和分工,综合考虑处置资源配置等因素,商各有关部门,形成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计划。

  第十七条(处置计划的更新维护) 银行保险机构上一期处置计划建议已经获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于第二年度的8月底前完成更新,并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处置计划建议的更新未获认可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收到处置计划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限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要求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

  在管理架构、经营模式、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更新处置计划建议并按照前述要求报送。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处置计划,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变化因素,提升处置计划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第十八条(处置计划的启动与实施)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计划的实施无法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需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处置过程中应当明晰处置责任,既要守住底线,防范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又要依法合规,防范道德风险,实现有效与有序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可处置性评估)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可处置性评估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是否适应实施处置计划所开展的持续性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可处置性评估的内容)可处置性评估应关注处置计划实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可处置性需改进的方面。

  可处置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处置机制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是否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的关键功能识别方法是否合理、关键功能在处置中能否持续运行、组织架构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否支持处置、处置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处置措施是否与实际情景较好匹配,某阶段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影响其他处置措施生效、处置对本地和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等。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可处置性评估情况,调整处置计划更新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形下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的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排除处置障碍)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可处置性,在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等,以排除处置实施的障碍,降低处置难度和成本费用,提升处置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指导监督要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自救为本的理念,持续提升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与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监督问责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机构稳健运行、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危机管理小组)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的,可成立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的危机管理小组,共同研究决定处置事宜。

  第二十六条(豁免保障措施) 因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以应对重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银保监会可以依法豁免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部分监管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从事商业保险经营活动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特殊适用) 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境内外协调) 银行保险机构设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东道国或地区监管部门要求,在符合母公司处置策略的前提下,制定与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母公司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危机管理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建立监管联席会议等方式做好与东道国或地区监管部门的协调,以使恢复和处置计划在境内外得以合法有效实施。

  在华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应在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母公司或集团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定本地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危机管理小组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指导下,做好与母公司或集团的协同工作,以使恢复和处置计划在境内外得以合法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恢复计划示例(商业银行版)

  2.恢复计划示例(保险公司版)

  3.处置计划建议示例(商业银行版)

  4.处置计划建议示例(保险公司版)

  
附件1

  恢复计划示例

  (商业银行版)

  一、概要

  (一)机构概况

  1.经营情况。机构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持有的牌照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等。

  2.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情况,例如公司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架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等。

  3.主要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情况。各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情况,至少包括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列表、持股比例、业务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情况等。

  (二)恢复计划更新情况

  本次恢复计划更新的主要内容,其他与恢复计划更新相关的因素(首次制定时不需要)。

  二、恢复计划治理架构

  (一)职责分工

  1.与恢复计划相关的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高管层、相关部门在恢复计划制定、审批、更新、执行等相关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说明地方政府与恢复计划公司治理的关系,包括是否有提名和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2.恢复计划的制定、审批、更新流程,包括向董事会或高管层报告的路线和频率等;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包括与地方政府汇报路径和沟通形式。

  (二)管理机制

  实施恢复计划的管理机制,包括恢复计划的恢复目标、启动机制、执行机制、终止机制等。

  (三)问责机制

  对于因相关人员履职不力导致机构启动恢复计划的,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恢复计划不力的,要明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三、关键功能、核心业务和重要实体识别

  识别关键功能、关键共享服务、核心业务条线和重要实体等,对明确银行关键业务,制定适当的恢复措施,确保运营连续性,降低恢复措施对市场的影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键功能

  关键功能是提供给第三方的关键业务或产品等金融服务,当这些金融服务出现突发中断时将带来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市场风险传染或恐慌。关键功能在恢复阶段应优先保护,确保持续提供服务,或按计划有序关闭。

  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至少5个方面:1.存款;2.贷款;3.支付清算托管与结算;4.同业融资;5.资本市场与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理财产品、承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金交易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对以上产品和服务再进行细分,例如,存款可以分为个人存款和公司存款。

  商业银行可基于自身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综合考虑规模/余额、客户数、市场影响、可替代性等因素,识别关键功能。

  (二)关键共享服务

  关键共享服务是由机构内部或外包提供,用于实现关键功能的服务,并由多个法律实体或业务条线共享。

  关键共享服务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该服务由集团内部机构、集团内部独立法律实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对象是集团内部承担关键功能的业务单元或法律实体;服务突然中止或无序关闭会对集团关键功能造成重大影响。

  商业银行的共享服务包括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和与运营相关的服务。金融相关服务包括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和估值、交易及资产管理、会计处理等;运营相关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支持、信息技术、交易处理、不动产管理、法律及合规服务等。

  商业银行可梳理自身的共享服务,通过建立共享服务与关键功能的对应关系,评估影响严重程度,识别本机构的关键共享服务。

  (三)核心业务条线

  核心业务条线在经营失败时,可能导致机构收入、利润和特许经营权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识别核心业务条线,有利于明确本机构盈利来源和牌照价值。

  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业务条线的分类,并结合各业务条线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或其他影响机构价值的因素,识别核心业务条线。

  (四)重要实体

  重要实体承载本机构核心业务条线和关键功能,对持续经营、维持关键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在恢复阶段,应对重要实体的存续安排予以特别关注。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体情况,结合资产、收入、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占比,以及是否承担关键功能、监管部门是否直接认定实体的重要性等因素,识别本机构的重要实体。对识别出的重要实体,参照第一部分的要求,说明重要实体的具体情况。

  四、触发机制

  (一)触发指标

  1.确定恢复计划触发指标,用于监控机构风险和运营情况,识别是否需要进入恢复阶段。

  商业银行恢复计划触发指标一般至少包括资本和流动性两方面的指标,可以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根据各机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机构设置特定的触发指标。

  2.为触发指标设定合理的阈值和监控频率,例如,可以分别设置预警值和触发值,或其他有效的指标监控机制。阈值设定应与监管要求和本机构风险偏好相衔接。

  3.除触发指标外,还可以设置监测指标,用于监测机构风险水平变化情况,作为是否启动恢复计划的提前预警和辅助判断。

  (二)触发机制

  恢复计划触发机制,例如,指标在各阈值区间时,如何开展监测和报告,如何决定是否触发恢复计划。

  五、恢复措施

  (一)恢复措施概览

  设定一系列恢复措施,提出恢复资本与流动性水平的备选措施与方案,并汇总分析。可参考的选项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或延期支付人员薪酬,减少股利分配,压缩经营成本,调整资产规模或结构,出售或处置资产,出售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清收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永续债,发行同业存单,短期融资,票据融资,出售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商业银行可不局限于以上选项,可提出其他有效的恢复措施。

  (二)恢复措施分析

  对每项恢复措施,至少从以下方面分析。

  1.恢复能力

  实施该恢复措施的具体方案和假设(例如规模、成本等),分析实施该恢复措施后,可能对机构资本、流动性、净利润等各方面的影响。

  2.执行时间

  恢复措施具体的执行步骤、审批程序和预计所需时间。

  3.可行性分析

  结合机构、市场、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分析该恢复措施在不同压力情形下的有效性。

  4.金融基础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分析恢复措施执行后可能对金融基础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影响,并做好应对安排。

  5.风险及困难分析

  分析在该恢复措施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内外部困难和障碍,例如,操作流程较长影响恢复速度、外部负面影响较大、市场容量限制发行规模、其他可能影响恢复措施执行的因素等。

  六、压力测试

  (一)压力测试情景

  描述恢复计划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主要情景指标。

  情景设置至少包括系统性压力情景、自身压力情景和混合压力情景。系统性压力情景指对金融体系或实体经济基本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景,例如,宏观经济衰退、金融市场资产价格下跌等。自身压力情景指对单一机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景,例如,流动性危机、重大信贷损失等。混合压力情景是指会同时造成系统性压力影响和自身压力影响的情景。

  (二)压力测试结果

  在每类情景下开展压力测试,列明压力测试结果。

  压力测试结果至少包括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变化情况,并能体现与触发指标的联系。结合压力测试结果,说明触发指标及阈值设置的有效性。

  (三)恢复措施有效性检验

  根据压力测试结果,结合恢复措施的恢复能力,测试机构在压力下,通过实施恢复措施,是否能够恢复资本和流动性水平。

  七、沟通策略

  在恢复计划实施过程中,如何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公众等开展有效沟通,提高恢复可行性,降低对外部的影响。

  八、执行障碍与改进建议

  机构在恢复计划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既包括机构内部因素导致的障碍,例如,关联方众多、关联交易复杂、信息系统支持能力不足、缺乏执行经验等;也包括外部政策和经济环境可能带来的障碍,例如,政策有待明确、市场容量不足等。改进建议可以包括对机构自身的建议,也可以包括对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方面的建议。

  以上示例内容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例。关于关键功能、触发指标、恢复措施等相关内容,各机构可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监管要求,参考示例中的要素,对分析内容进行必要调整,以适应本机构经营情况。

  
附件2

  恢复计划示例

  (保险公司版)

  一、概要

  (一)机构概况

  1.经营情况。机构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持有的牌照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等。

  2.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架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等。

  3.主要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情况。各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情况,至少包括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列表、持股比例、业务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情况等。

  (二)恢复计划更新情况

  本次恢复计划更新的主要内容,其他与恢复计划更新相关的因素(首次制定时不需要)。

  二、恢复计划治理架构

  (一)职责分工

  1.与恢复计划相关的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高管层、相关部门在恢复计划制定、审批、更新、执行等相关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说明地方政府与恢复计划公司治理的关系,包括是否有提名和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2.恢复计划的制定、审批、更新流程,包括向董事会或高管层报告的路线和频率等;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包括与地方政府的汇报路径和沟通形式。

  (二)管理机制

  实施恢复计划的管理机制,包括恢复计划的恢复目标、启动机制、执行机制、终止机制等。

  (三)问责机制

  对于因相关人员履职不力导致机构启动恢复计划的,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恢复计划不力的,要明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三、关键功能、核心业务和重要实体识别

  识别关键功能、关键共享服务、核心业务条线和重要实体等,对明确保险公司关键业务,制定适当的恢复措施和处置策略,确保运营连续性,降低恢复措施对市场的影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键功能

  关键功能是提供给第三方的关键业务或产品等金融服务,当这些金融服务出现突发中断时将带来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市场风险传染或恐慌。关键功能在恢复或处置阶段应优先保护,确保持续提供服务,或按计划有序关闭。

  保险公司的主要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1.保险承保;2.保险理赔;3.保险保全;4.资本市场与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权益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资性房地产、衍生金融产品等相关投资活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对以上产品和服务再进行细分。例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可以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可以分为分红险、万能险、长期健康险、传统寿险、意外及短期健康险、投资连结险等。

  保险公司可基于自身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综合考虑规模/风险保障额度、客户数、市场影响、可替代性等因素,识别关键功能。

  (二)关键共享服务

  关键共享服务是由机构内部或外包提供,用于实现关键功能的服务,并由多个法律实体或业务条线共享。

  关键共享服务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该服务由集团内部机构、集团内部独立法律实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对象是集团内部承担关键功能的业务单元或法律实体;服务突然中止或无序关闭会对集团关键功能造成重大影响。

  保险公司的共享服务包括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和与运营相关的服务。金融相关服务包括客户服务、承保管理、理赔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产品精算、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支持;运营相关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支持、信息技术、不动产管理、法律及合规服务等。

  保险公司可梳理自身的共享服务,通过建立共享服务与关键功能的对应关系,评估影响严重程度,识别本机构的关键共享服务。

  (三)核心业务条线

  核心业务条线在经营失败时,可能导致机构收入、利润和特许经营权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识别核心业务条线,有利于明确本机构盈利来源和牌照价值。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业务条线的分类,并结合各业务条线的保费收入、利润贡献、风险保障额度、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与机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点的契合程度及其他影响机构价值的因素,识别核心业务条线。

  (四)重要实体

  重要实体承载本机构核心业务条线和关键功能,对持续经营、维持关键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在恢复或处置阶段,应对重要实体的存续安排予以特别关注。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体情况,结合资产、保费收入、利润贡献、风险保障额度、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最低资本占比以及是否承担关键功能、监管部门是否直接认定实体的重要性等因素,识别本机构的重要实体。对识别出的重要实体,参照第一部分的要求,说明重要实体的具体情况。

  四、触发机制

  (一)触发指标

  1.确定恢复计划触发指标,用于监控机构风险和运营情况,识别是否需要进入恢复阶段。

  保险公司恢复计划触发指标一般至少包括资本和流动性两方面的指标,可以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根据各机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机构设置特定的触发指标。

  2.为触发指标设定合理的阈值和监控频率,例如,可以分别设置预警值和触发值,或其他有效的指标监控机制。阈值设定应与监管要求和本机构风险偏好相衔接。

  3.除触发指标外,还可以设置监测指标,用于监测机构风险水平变化情况,作为是否启动恢复计划的提前预警和辅助判断。

  (二)触发机制

  恢复计划触发机制,例如,指标在各阈值区间时,如何开展监测和报告,如何决定是否触发恢复计划。

  五、恢复措施

  (一)恢复措施概览

  设定一系列恢复措施,提出恢复资本与流动性水平的备选措施与方案,并汇总分析。可参考的选项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限制或延期支付人员薪酬,减少股利分配,压缩经营成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调整业务规模和结构,减少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调整资产结构,调整投资形式或比例,出售或处置资产,出售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转让保险业务或办理分出业务,增加资本金,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次级债,出售金融资产等。

  保险公司可不局限于以上选项,可提出其他有效的恢复措施。

  (二)恢复措施分析

  对每项恢复措施,至少从以下方面分析。

  1.恢复能力

  实施该恢复措施的具体方案和假设(例如规模、成本等),分析实施该恢复措施后,可能对机构资本、流动性、净利润等各方面的影响。

  2.执行时间

  恢复措施具体的执行步骤、审批程序和预计所需时间。

  3.可行性分析

  结合机构、市场、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分析该恢复措施在不同压力情形下的有效性。

  4.金融基础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分析恢复措施执行后可能对金融基础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影响,并做好应对安排。

  5.风险及困难分析

  分析在该恢复措施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内外部困难和障碍,例如,操作流程较长影响恢复速度、外部负面影响较大、市场容量限制发行规模、其他可能影响恢复措施执行的因素等。

  六、压力测试

  (一)压力测试情景

  描述恢复计划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主要情景指标。

  情景设置至少包括系统性压力情景、自身压力情景和混合压力情景。系统性压力情景指对金融体系或实体经济基本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景,例如,宏观经济衰退、金融市场资产价格下跌等。自身压力情景指对单一机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景,例如,流动性危机、重大偿付能力损失事件等。混合压力情景是指会同时造成系统性压力影响和自身压力影响的情景。

  (二)压力测试结果

  在每类情景下开展压力测试,列明压力测试结果。

  压力测试结果至少包括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变化情况,并能体现与触发指标的联系。结合压力测试结果,说明触发指标及阈值设置的有效性。

  (三)恢复措施有效性检验

  根据压力测试结果,结合恢复措施的恢复能力,测试机构在压力下,通过实施恢复措施,是否能够恢复资本和流动性水平。

  七、沟通策略

  在恢复计划实施过程中,如何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公众等开展有效沟通,提高恢复可行性,降低对外部的影响。

  八、执行障碍与改进建议

  机构在恢复计划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既包括机构内部因素导致的障碍,例如,关联方众多、关联交易复杂、信息系统支持能力不足、缺乏执行经验等;也包括外部政策和经济环境可能带来的障碍,例如政策有待明确、市场容量不足等。改进建议可以包括对机构自身的建议,也可以包括对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方面的建议。

  以上示例内容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例。关于关键功能、处置计划实施所需信息和数据等相关内容,保险公司所属控股集团可结合自身情况及监管要求,参考示例中的要素,对分析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本机构经营情况。

  
附件3

  处置计划建议示例

  (商业银行版)

  一、概要

  (一)机构概况

  1.经营情况。机构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持有的牌照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等。

  2.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情况,例如公司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架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等。

  3.主要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情况。各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情况,至少包括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列表、持股比例、业务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情况等。

  (二)处置计划建议更新情况

  本次处置计划建议更新的主要内容,其他与处置计划建议更新相关的因素(首次制定时不需要)。

  (三)处置障碍改进情况

  处置障碍改进情况,为提升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数据与信息系统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首次制定时不需要)。

  二、处置计划治理架构

  (一)职责分工

  1.与处置计划相关的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高管层、相关部门在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审批、更新和处置计划执行中承担的职责;处置机构的职责;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说明地方政府与处置计划公司治理的关系,包括是否有提名和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2.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审批、更新流程,包括向董事会或高管层报告的路线和频率等;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包括与地方政府的汇报路径和沟通形式。

  (二)管理机制

  实施处置计划的管理机制,包括处置计划的目标、配合执行机制等。

  (三)问责机制

  对于因相关人员履职不力导致机构进入处置阶段的,以及相关人员执行处置计划不力的,要明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三、关键功能、核心业务和重要实体识别

  识别关键功能、关键共享服务、核心业务条线和重要实体等,对明确银行关键业务,制定适当的恢复措施和处置策略,确保运营连续性,降低恢复或处置措施对市场的影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键功能

  关键功能是提供给第三方的关键业务或产品等金融服务,当这些金融服务出现突发中断时将带来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市场风险传染或恐慌。关键功能在恢复或处置阶段应优先保护,确保持续提供服务,或按计划有序关闭。

  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至少5个方面:1.存款;2.贷款;3.支付清算托管与结算;4.同业融资;5.资本市场与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理财产品、承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金交易等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对以上产品和服务再进行细分,例如,存款可以分为个人存款和公司存款。

  商业银行可基于自身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综合考虑规模/余额、客户数、市场影响、可替代性等因素,识别关键功能。

  (二)关键共享服务

  关键共享服务是由机构内部或外包提供,用于实现关键功能的服务,并由多个法律实体或业务条线共享。

  关键共享服务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该服务由集团内部机构、集团内部独立法律实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对象是集团内部承担关键功能的业务单元或法律实体;服务突然中止或无序关闭会对集团关键功能造成重大影响。

  商业银行的共享服务包括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和与运营相关的服务。金融相关服务包括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和估值、交易及资产管理、会计处理等;运营相关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支持、信息技术、交易处理、不动产管理、法律及合规服务等。

  商业银行可梳理自身的共享服务,通过建立共享服务与关键功能的对应关系,评估影响严重程度,识别本机构的关键共享服务。

  (三)核心业务条线

  核心业务条线在经营失败时,可能导致机构收入、利润和特许经营权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识别核心业务条线,有利于明确本机构盈利来源和牌照价值。

  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业务条线的分类,并结合各业务条线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或其他影响机构价值的因素,识别核心业务条线。

  (四)重要实体

  重要实体承载本机构核心业务条线和关键功能,对持续经营、维持关键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在恢复或处置阶段,应对重要实体的存续安排予以特别关注。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体情况,结合资产、收入、净利润、风险加权资产占比,以及是否承担关键功能、监管部门是否直接认定实体的重要性等因素,识别本机构的重要实体。对识别出的重要实体,参照第一部分的要求,说明重要实体的具体情况。

  四、处置计划实施所需信息和数据

  (一)资产质量

  分析整体资产质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五级分类情况,潜在风险资产情况,大额不良贷款或风险资产情况。对于五级分类不准确的机构,还应分析表内外实质不良资产情况,按实质不良资产还原计算的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资本缺口等情况。

  (二)股东股权及关联交易情况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按合并口径计算的入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派驻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质押股权情况,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关联交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详细说明机构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拆借资金,通过股东开展投资活动,为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代股东偿还债务,为股东垫付费用,为股东承担其他成本,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股东占款行为等。

  (三)内部交易情况

  1.机构主要内部交易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可以从交易类型、交易主体等方面分析说明。

  2.机构内部的债权债务,资本、资金和流动性往来情况。

  (四)大额风险暴露和同业融入情况

  对主要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情况,参考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统计要求(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包括一般风险暴露、特定风险暴露、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交易对手风险暴露、潜在风险暴露等,并按照主要交易对手列示数据信息。

  从主要同业交易对手融入资金情况,包括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

  (五)存款情况

  存款整体情况,并按照不同存款金额统计相应客户总数,尤其是大额存款客户数,例如,对个人客户按照存款金额区间段,统计个人客户总数和总金额等。

  (六)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情况,包括担保、承诺、非保本理财产品、代理代销、资产托管、委托贷款等。

  (七)管理信息系统

  1.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的主要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会计处理、资产负债、监管报告等。

  2.数据提供能力

  根据数据和系统管理情况,说明管理信息系统对处置中的各项数据收集、资产负债估值的支持能力和数据来源。

  五、处置计划的实施

  (一)实施方案

  1.处置策略

  结合我国处置实践,根据机构自身实际,说明可能使本机构无法持续经营、建议进入处置的启动条件,提出建议的处置策略和实施步骤,以及退出处置计划的条件。

  在提出建议的处置策略时,应说明选择处置工具的主要依据和理由、处置工具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及建议的实施步骤。

  策略建议中可以选择应用多种处置工具,应坚持自救为本的基本原则。可参考的处置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救,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处置非核心业务,接管,收购承接,建立过桥机构,转移不良资产或其他资产至资产管理公司,行业保障基金救助,暂时国有化(政府注资),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撤销关闭、破产清算等。

  2.时间表

  提出处置预期时间表,处置的主要步骤,以及预估处置实施方案中完成各项工作所需要花费的时间。

  3.对关键运营连续性的影响

  处置过程中对关键功能、重要实体的影响,处置策略是否确保关键运营连续性。

  4.实施责任

  在处置计划实施中,董事会、高管层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股东如何落实救助责任;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说明实施处置计划时,对地方政府作为股东及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的建议。

  5.与境外处置计划的关系

  如本机构有境外分支机构,应说明集团处置计划与境外处置计划的关系。

  如本机构为外资机构在华分支机构,应说明本机构处置计划与集团处置计划的关系。

  (二)资金来源

  分析在处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处置资金主要来源及使用条件,说明处置各阶段如何使用处置资金。

  在资金使用上,应以使用金融机构自有资产或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为原则。例如,自救资金,包括机构的自有资金或资产变现,处置股东的股权(如以股抵债、核销股权、缩股、参与破产承担损失),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减记或转股,债权转为股权等;注资资金,包括原有股东注资资金,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时投入的股权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资金等。

  使用自有资金可能无法化解风险的,可以运用相应行业保障基金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救助。

  上述措施均无法化解风险,在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如需运用地方政府所筹措资金、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或其他可以使用的资金,应明确说明使用这些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内外部审批程序等,防范道德风险。

  (三)实施处置计划的影响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分析处置实施的各方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自身的影响,对交易对手的影响,对同类型金融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对金融基础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影响,对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尤其是本地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做好应对安排。

  六、沟通策略

  在处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如何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公众等开展有效沟通,维持正常经营秩序,防范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和其他不利于处置的事件,降低处置的影响,提高处置可行性。

  七、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

  在处置计划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既包括机构内部因素导致的障碍,例如关联方众多、关联交易复杂、信息系统支持能力不足、缺乏执行经验等;也包括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可能带来的障碍。改进建议可以包括提高机构可处置性的建议,也可以包括对外部处置机制建设、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建议。

  以上示例内容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例,关于关键功能、处置计划实施所需信息和数据等相关内容,各机构可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监管要求,参考示例中的要素,对分析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其经营情况。

  
附件4

  处置计划建议示例

  (保险公司版)

  一、概要

  (一)机构概况

  1.经营情况。机构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项目的情况,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持有的牌照及主要业务开展情况等。

  2.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情况,例如公司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架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等。

  3.主要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情况。各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情况,至少包括主要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列表、持股比例、业务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情况等。

  (二)处置计划建议更新情况

  本次处置计划建议更新的主要内容,其他与处置计划建议更新相关的因素(首次制定时不需要)。

  (三)处置障碍改进情况

  处置障碍改进情况,为提升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数据与信息系统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首次制定时不需要)。

  二、处置计划治理架构

  (一)职责分工

  1.与处置计划相关的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高管层、相关部门在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审批、更新和处置计划执行中承担的职责;处置机构的职责;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说明地方政府与处置计划公司治理的关系,包括是否有提名和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2.说明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审批、更新流程,包括向董事会或高管层报告的路线和频率等;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包括与地方政府的汇报路径和沟通形式。

  (二)管理机制

  实施处置计划的管理机制,包括处置计划的目标、配合执行机制等。

  (三)问责机制

  对于因相关人员履职不力导致机构进入处置阶段的,以及相关人员执行处置计划不力的,要明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三、关键功能、核心业务和重要实体识别

  识别关键功能、关键共享服务、核心业务条线和重要实体等,对明确保险公司关键业务,制定适当的恢复措施和处置策略,确保运营连续性,降低恢复或处置措施对市场的影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键功能

  关键功能是提供给第三方的关键业务或产品等金融服务,当这些金融服务出现突发中断时将带来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市场风险传染或恐慌。关键功能在处置阶段应优先保护,确保持续提供服务,或按计划有序关闭。

  保险公司的主要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1.保险承保;2.保险理赔;3.保险保全;4.资本市场与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权益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资性房地产、衍生金融产品等相关投资活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对以上产品和服务再进行细分。例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可以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可以分为分红险、万能险、长期健康险、传统寿险、意外及短期健康险、投资连结险等。

  保险公司可基于自身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综合考虑规模/风险保障额度、客户数、市场影响、可替代性等因素,识别关键功能。

  (二)关键共享服务

  关键共享服务是由机构内部或外包提供,用于实现关键功能的服务,并由多个法律实体或业务条线共享。

  关键共享服务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该服务由集团内部机构、集团内部独立法律实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对象是集团内部承担关键功能的业务单元或法律实体;服务突然中止或无序关闭会对集团关键功能造成重大影响。

  保险公司的共享服务包括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和与运营相关的服务。金融相关服务包括客户服务、承保管理、理赔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产品精算、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支持;运营相关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支持、信息技术、不动产管理、法律及合规服务等。

  保险公司可梳理自身的共享服务,通过建立共享服务与关键功能的对应关系,评估影响严重程度,识别本机构的关键共享服务。

  (三)核心业务条线

  核心业务条线在经营失败时,可能导致机构收入、利润和特许经营权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识别核心业务条线,有利于明确本机构盈利来源和牌照价值。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业务条线的分类,并结合各业务条线的保费收入、利润贡献、风险保障额度、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与机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点的契合程度及其他影响机构价值的因素,识别核心业务条线。

  (四)重要实体

  重要实体承载本机构核心业务条线和关键功能,对持续经营、维持关键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在恢复或处置阶段,应对重要实体的存续安排予以特别关注。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体情况,结合资产、保费收入、利润贡献、风险保障额度、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最低资本占比,以及是否承担关键功能、监管部门是否直接认定实体的重要性等因素,识别本机构的重要实体。对识别出的重要实体,参照第一部分的要求,说明重要实体的具体情况。

  四、处置计划实施所需信息和数据

  (一)关键财务信息

  最新的关键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重大投资情况等。

  (二)保险资产质量

  分析整体资产质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五级分类情况,潜在风险资产情况。

  (三)股东股权及关联交易情况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按合并口径计算的入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派驻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质押股权情况,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机构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拆借资金,通过股东开展投资活动,代股东偿还债务,为股东垫付费用,为股东承担其他成本,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股东占款行为等。

  (四)内部财务关联性

  说明和分析机构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管理、资本管理、融资管理等。

  (五)外部关联性

  说明和分析机构与外部市场的关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间资产及金融机构间负债情况、参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情况、重大再保险安排等。

  (六)保险业务和客户相关情况

  说明与保险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融产品情况、保单数量和类型、保险负债准备金、按照不同业务种类统计相应客户总数(尤其是大额客户数)等。

  (七)管理信息系统

  所使用的主要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提供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投资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等。

  五、处置计划的实施

  (一)实施方案

  1.处置策略

  结合我国处置实践,根据机构自身实际,说明可能使本机构无法持续经营、建议进入处置的启动条件,提出建议的处置策略和实施步骤,以及退出处置计划的条件。

  在提出建议的处置策略时,应说明选择处置工具的主要依据和理由、处置工具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及建议的实施步骤。

  策略建议中可以选择应用多种处置工具,应坚持自救为本的基本原则。可参考的处置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救、停止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处置非核心业务、接管、行业保障基金救助、暂时国有化(政府注资)、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撤销关闭、破产清算等。

  2.时间表

  提出处置预期时间表,处置的主要步骤,以及预估处置实施方案中完成各项工作所需要花费的时间。

  3.对关键运营连续性的影响

  处置过程中对关键功能、重要实体的影响,处置策略是否确保关键运营连续性。

  4.实施责任

  在处置计划实施中,董事会、高管层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股东如何落实救助责任;对于区域性金融机构,还应说明实施处置计划时,对地方政府作为股东及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的建议。

  5.与境外处置计划的关系

  如本机构有境外分支机构,应说明本机构处置计划与境外处置计划的关系。

  如本机构为外资机构在华分支机构,应说明本机构处置计划与境外处置计划的关系。

  (二)资金来源

  分析在处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处置资金主要来源及使用条件,说明处置各阶段如何使用处置资金。

  在资金使用上,应以使用金融机构自有资产或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为原则。例如,自救资金,包括机构的自有资金或资产变现,处置股东的股权(如以股抵债、核销股权、缩股、参与破产承担损失),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减记或转股,债权转为股权等;注资资金,包括原有股东注资资金,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时投入的股权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资金等。

  使用自有资金可能无法化解风险的,可以运用相应行业保障基金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救助。

  上述措施均无法化解风险,在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如需运用地方政府所筹措资金、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或其他可以使用的资金,应明确说明使用这些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内外部审批程序等,防范道德风险。

  (三)实施处置计划的影响

  分析处置实施的各方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自身的影响,对交易对手的影响,对同类型金融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对金融基础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影响,对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尤其是本地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做好应对安排。

  六、沟通策略

  在处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如何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公众等开展有效沟通,维持正常经营秩序,防范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和其他不利于处置的事件,降低处置的影响,提高处置可行性。

  七、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

  说明在处置计划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既包括机构内部因素导致的障碍,例如关联方众多、关联交易复杂、信息系统支持能力不足、缺乏执行经验等;也包括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可能带来的障碍。改进建议可以包括提高机构可处置性的建议,也可以包括对外部处置机制建设、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建议。

  以上示例内容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例,关于关键功能、处置计划实施所需信息和数据等相关内容,保险公司所属控股集团可结合自身情况及监管要求,参考示例中的要素,对分析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其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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