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又添三道红线 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网贷

互联网贷款又添三道红线 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网贷
2021年02月20日 18:1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突发丨互联网贷款又添三道红线,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网贷

  来源:成于微言

  新规简评

  互联网贷款又出新规,最关键的是有3项定量指标,这3项指标均可以在G09《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表》中计算。

  一是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是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三是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三、《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五、《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金融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G09《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表》报表模板(211版)

  G09《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211版)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旨在收集填报机构在报告日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表

  2.表号:银保监统   号

  3.填报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含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报第二批次(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保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户,家。

  7.四舍五入要求:余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总体情况以及与合作机构合作具体情况,分三个部分:第I部分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基本情况表》,第II部分为《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情况表》,第III部分为《与合作机构合作情况表》。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判断要素

  是否属于互联网贷款产品判断示例

  (一)营销获客、贷款受理、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业务操作于线上完成,贷款授信、风险评估判断全部或主要来源于线上。

  1、借款人身份认证需线下面谈面签的,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产品。

  2、供应链金融产品中,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贷款产品,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产品。理由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核心企业信用状况(履行线下程序),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贷款授信判断只是基于上述线下判断结果的线上化。

  3、纳入到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贷款产品,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产品。理由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为企业集团(履行线下授信程序)。

  4.供应链产品中,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贷款产品,进行核心企业准入后(类似于平台准入),基于核心企业提供的销售等数据对经销商给予授信并发放贷款的行为(全流程线上进行),属于互联网贷款。上述模式下,若授信判断和风险控制主要基于对核心企业的判断,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二)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

  贷款申请、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虽全流程在线上完成,但缺乏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交叉验证环节的产品,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产品。

  (三)贷款全流程没有人工干预或人工干预只是起到线上自动化审批的补充作用,并未影响贷款全流程线上化的本质和贷款发放的时效

  (四)抵质押贷款产品的判断:首先基于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判断,是否符合(一)(二)(三)判断要素,如符合,再对抵质押物进行判断,即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管理的

  抵质押贷款中,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其他

  固定资产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第I部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基本情况表

  本部分用于统计填报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基本情况。

  [A 用于消费的个人贷款][B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C 流动资金贷款]:本表中个人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定义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一致。[D 合计]:等于[A 用于消费的个人贷款][B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C 流动资金贷款]三列数据之和(公式自动计算)。

  [1.贷款余额合计]: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的使用地为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余额。

  【按贷款五级分类】

  [1.1.1正常类贷款]:指正常类贷款,即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1.1.2关注类贷款]:指关注类贷款,即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1.1.3次级类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1.1.4可疑类贷款]:指可疑类贷款,即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1.1.5损失类贷款]:指损失类贷款,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按担保方式】其中[1.3.1信用贷款]、[1.3.2保证贷款]、[1.3.3抵(质)押贷款]按贷款担保方式进行划分,若贷款存在多种担保方式,遵循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的原则。本表中的保证贷款是指由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担保增信的贷款。

  【按贷款合同期限】:指互联网贷款本金的原始(合同)期限,分别填报0-6个月(含)、6个月-1年(含)、1年-3年(含)、3年以上不同期限。在填报本表时不考虑因提前还款造成的实际贷款期限的改变;因贷款利息的拖欠超过90天而计入非应计贷款的各项贷款,仍应按照贷款本金的原始期限填列本报表。

  分期付款贷款的原始期限指合同起始日到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时间。

  对于分笔发放并分期偿还的贷款,如其发放与偿还金额难以匹配,贷款起始日期以每笔放款日期为起点,如合同未分笔明确对应还款时间,则以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最后到期日为贷款到期时间。

  【按借款人年龄】:反映填报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中,按照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年龄划分的情况。其中[1.5.1 30岁(含)以下]、[1.5.2 30岁-50岁(含)]、[1.5.3 50岁以上]分别填报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年龄在30岁(含)以下、30岁至50岁(含)、50岁以上的贷款余额。本项无需填报[C 流动资金贷款]情况。

  【其他情况】

  [1.6.1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中,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余额。其中,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6.2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中,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贷款,相关定义可参考S63_I。

  [2.有贷款余额户数]反映报告期末在填报机构有互联网贷款余额的客户数。

  [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户数]反映年初至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过互联网贷款的客户数。

  [4.当年累放贷款额]反映年初至报告期末,填报机构累计向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金额。

  【贷款融资成本】

  [5.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反映填报机构当年该类贷款累计发放额按照对应的贷款合同年化利率计算产生的收益金额。具体计算方式与S71[6.当年累放贷款年化利息收益]一致。

  【不良处置】

  [6.1当年累计形成不良贷款金额]反映从年初到报告期期末,填报机构累计生成的不良贷款金额,包括年初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和当年发放贷款转为不良贷款。

  [6.2已处置不良贷款金额]反映从年初至报告期末,填报机构通过收回现金(不包括转为正常后归还)、以物抵债、贷款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金额。

  【担保代偿】

  [7.当年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担保增信机构代偿的金额。

  【8.1本机构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情况】本部分主要反映填报机构在单笔贷款中,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况。

  [8.1.1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家数]反映有贷款资质、与填报机构合作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机构家数。

  [8.1.2本机构出资发放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与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填报机构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8.1.3合作方出资发放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与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有贷款资质的合作方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8.1.3.1]- [8.1.3.4] 分别填报8.1.3中合作机构类型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含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方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8.1.4合作方当年累计推荐客户户数]反映从年初到报告期期末,各个合作方累计向填报机构推荐的客户户数之和。如有多个合作方向填报机构推荐同一客户,应剔除重复后计算。

  [8.1.4.1 本行当年累计通过授信客户户数]反映从年初到报告期期末,合作方累计向填报机构推荐的客户中,填报机构经审查通过给予授信的客户户数。如有多个合作方向填报机构推荐同一客户,应剔除重复后计算;如果同一客户在多个合作方推荐后的授信审查结果不一致,则以通过授信为优先原则。例如,合作机构A、B同时向填报机构推荐了X客户,A机构推荐后填报机构授信审查后通过,B机构推荐后填报机构授信审查后未通过,则应将X客户确认为通过授信客户。

  【8.2本机构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情况】本部分主要反映填报机构在单笔贷款中,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况,已在8.1中填报的贷款此处不再填报。

  [8.2.1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家数]反映有贷款资质、与填报机构合作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机构家数。

  [8.2.2本机构出资发放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与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填报机构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8.2.3合作方出资发放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与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有贷款资质的合作方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8.2.3.1]- [8.2.3.4] 分别填报8.2.3中合作机构类型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含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方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8.2.4本机构当年累计推荐客户户数]反映从年初到报告期期末,填报机构累计向合作机构推荐的客户户数。如填报机构向多个合作机构推荐同一客户,应剔除重复后计算。

  [8.2.4.1 合作机构当年累计通过授信客户户数]反映从年初到报告期期末,填报机构累计向合作机构推荐的客户中,合作机构经审查通过给予授信的客户户数。如填报机构向多个合作方推荐同一客户,应剔除重复后计算;如果同一客户在多个合作方的授信审查结果不一致,则以通过授信为优先原则。

  【与担保增信机构合作】

  [8.3.1 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家数]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提供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家数。

  [8.3.2 由保证保险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保证保险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

  [8.3.3 由信用保险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信用保险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

  [8.3.4 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

  [8.3.5 由其他机构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中,由上述四类机构以外的机构提供增信的贷款余额。

  【与其他机构合作情况】

  其他机构指,《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定义的合作机构中,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的机构。部分风险评价服务指,合作机构向商业银行推送的客户信息中包含客户风险评价信息,且上述信息在银行对客户风险评价中起重要作用。

  [8.4.1 与其它机构合作家数]反映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的合作机构家数。

  [8.4.2 贷款余额]反映填报机构出资比例为100%的互联网贷款中,接受合作机构提供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附注】

  [9.投向互联网贷款的表内外投资]反映填报机构的表内外资金通过投资等方式直接持有,或通过单一特定目的载体间接持有的互联网贷款的情况,如投资基础资产为互联网贷款的证券化类产品。表外资金包括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包括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

  [其中:9.1底层资产为本行合作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反映填报机构投向互联网贷款的表内外投资中,底层资产为本行合作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仅包括合作机构与本银行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也包括合计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第II部分:前十大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情况表

  本部分用于统计填报机构与有贷款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情况表。本表填写按照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余额(填报机构与合作方出资发放贷款余额总和)从高至低前十大合作机构相关情况。若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不足10家,按实际家数填写,剩余部分填0。

  [B 合作机构名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主体名称全称。如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C社会信用代码]填报交易对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 合作机构类别]根据合作机构所属机构性质,填写“商业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中的一项。

  [E 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余额]填写填报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余额,包括银行出资部分和合作机构出资部分。

  [F 合作机构出资占比] 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余额中,合作机构出资部分的占比。

  [G 合作机构提供服务类型]填写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中,合作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情况,包括营销获客、共同出资、支付结算、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担保增信、信息科技、逾期清收和其他服务,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上述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此处,将营销获客定义为A,共同出资定义为B,支付结算定义为C,客户筛选定义为D,部分风险评价定义为E,担保增信为F,信息科技G,逾期清收为H,其他服务为I。若合作机构除共同出资外,还提供营销获客服务,此处填AB;若合作机构除提供资金外,还提供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此处填BDE,以此类推。如填写其他服务G的,应在备注项中简要说明。

  [H 不良贷款率(%)]填写填报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中,填报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占比。如填报机构不良贷款率为1.5%,则填报“1.5”

  [I 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逾期率(逾期30天以上)(%)]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中,逾期30天以上贷款占比。

  [J 贷款平均利率(%)]填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照共同出资贷款余额的加权平均之和。

  【其他参与合作机构】反映填报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中,其他机构参与合作、提供各类服务的情况。如其他参与合作机构数量超过5家,可在备注栏中列举和简要说明。

  [K 名称][N 名称][Q 名称][T 名称][W 名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主体名称全称。

  [M 提供服务类型][P 提供服务类型][S 提供服务类型][V 提供服务类型][Y 提供服务类型]填写填写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中,其他合作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情况,包括提供资金、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担保增信、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逾期清收和其他服务,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上述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此处,将提供资金定义为A,营销获客定义为B,客户筛选定义为C,部分风险评价服务定义为D,担保增信定义为E,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为F,逾期清收G,其他服务为G。若合作机构除提供资金外,还提供营销获客服务,此处填AB;若合作机构除提供资金外,还提供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此处填ACD,以此类推。

  第III部分:前十大合作机构合作情况表(不含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业务)

  本部分用于统计填报机构与合作机构合作情况,即在填报机构出资比例为100%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接受合作机构提供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业务情况。本表仅填写在前述情况下,按照互联网贷款业务余额从高至低,前十大合作机构相关情况。若合作机构不足10家,按实际家数填写,剩余部分填0。

  [B 合作机构名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主体名称全称。

  [C社会信用代码]填报交易对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合作机构提供服务类型]填写合作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情况,包括营销获客、支付结算、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担保增信、信息科技、逾期清收和其他服务,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上述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此处,将营销获客定义为A,支付结算定义为C,客户筛选定义为D,部分风险评价定义为E,担保增信为F,信息科技G,逾期清收为H,其他服务为I。若合作机构仅提供营销获客服务,此处填A;若合作机构除提供营销获客服务,还提供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此处填ADE,以此类推。

  [E 填报机构发放贷款余额]填报机构出资比例为100%,接受合作机构提供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H 不良贷款率(%)]填写填报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中,填报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占比。如填报机构不良贷款率为1.5%,则填报“1.5”

  [G 填报机构发放贷款逾期率(逾期30天以上)(%)]填报机构出资比例为100%,接受合作机构提供营销获客、客户筛选、部分风险评价服务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逾期30天以上贷款占比。

  [H 贷款平均利率]填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照共同出资贷款余额的加权平均之和。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表1

  行项目

  [1]=[1.1.1]+[1.1.2]+[1.1.3]+[1.1.4]+[1.1.5]

  [1]=[1.2.1]+[1.2.2]+[1.2.3]+[1.2.4]+[1.2.5]+[1.2.6]

  [1]=[1.3.1]+[1.3.2]+[1.3.3]

  [1]=[1.4.1]+[1.4.2]+[1.4.3]+[1.4.4]

  [1]=[1.5.1]+[1.5.2]+[1.5.3] 适用于A、B列

  [8.1.2]+[8.2.2]+ [8.4.2]<=[1]

  [8.1.3.1]+[8.1.3.2]+[8.1.3.3]+[8.1.3.4]<= [8.1.3]

  [8.2.3.1]+[8.2.3.2]+[8.2.3.3]+[8.2.3.4]<= [8.2.3]

  [8.1.4.1] <=[8.1.4]

  [8.2.4.1] <=[8.2.4]

  [9.1] <=[9] 适用于D列

  列项目

  [D]=[A]+[B]+[C] 适用于1-19行、23行、25-57行

  [D]=[A]+[B]适用于20-22行

  [D]=[B]+[C]适用于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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