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强调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强调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2021年02月20日 19:10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刚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办法》有效实施,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将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

  三项定量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三项定量指标,包括:

  ● 出资比例

  ● 集中度指标

  ● 限额指标

  “此前《办法》已经提出了上述三方面指标,但没有设定具体标准,《通知》是进一步将指标定量。”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出资比例指标设定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明确和细化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

  一方面,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强调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与

  严控跨区域经营

  为落实风险控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严禁外包的关键环节,包括贷前、贷中、贷后关键环节。具体哪些环节不能外包,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来认定。”上述负责人说。

  《通知》还再次强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事实上,《办法》此前已明确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此次《通知》强调,“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再次强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是因为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上述负责人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该负责人说,“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还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对于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的考虑,上述负责人表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不过,新规不会对信托公司相关业务造成大的影响。

  设置过渡期并鼓励提前达标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上述负责人解释,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记者 李林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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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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