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被诉11.58万亿元惩罚性国家赔偿

银保监会被诉11.58万亿元惩罚性国家赔偿
2020年04月05日 00:55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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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银保监会被诉11.58万亿元惩罚性国家赔偿

  来源:保险侠

  2020年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息——保险业“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

  公民李滨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申请公开上述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具体明细。中国银保监会答复公民李滨称,该机关没有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明细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李滨认为,中国银保监会没有保险公司捐赠保险具体明细,说明中国银保监会在政府发布会上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时,无法确定“保险业捐赠11.58万亿元保险保障金额”的真实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捐赠未经任何法定机构登记、公示,更未公布任何验真或查询渠道;所谓的“保险保障金额”法定词语应为“保险金额”,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仅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可能性,而“可能性”是不能够作为保险捐赠标的的,保险业将“可能性”进行捐赠,涉嫌虚假捐赠或骗捐;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捐赠的保险实际是捐赠的保险费,其以“保险保障金额”进行公开宣传涉嫌欺骗和误导国家、社会、公众;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捐赠涉及含有死亡保险责任,对此类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要具有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关系,且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认可保险金额,否责合同无效。

  中国银保监会此次主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嫌为保险公司虚假、违法行为进行背书,其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亦涉嫌虚假和违法,而此行为扩大了保险业涉嫌虚假、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社会、公众的保险认知产生巨大误导和扰乱,具有违法性。

  2020年4月1日,李滨以原告的身份将中国银保监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银保监会此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公众道歉,并承担11.58万亿元的惩罚性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起诉状》已经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事实上,目前中国保险业实际理赔额度两亿多元,与保险业宣称11.58万亿元保险保障金额存在十万数量级的倍数关系;两亿多元保险赔款若按照扩展责任的意外伤害险来换算,仅仅对应一百余万元的保险费,而一百余万元保险费相对应11.58万亿元,又存在千亿元数量级的倍数关系!

  保险业的捐赠行为是应当鼓励和表扬的,但是以“可能性”染指捐赠行为,并利用专业门槛玩弄数字倍数关系进行误导是错误的。

  原告李滨认为,自己是保险消费受害者,饱受保险业不诚信行为的侵害和困扰,此次诉讼是具有建设性、专业性、公益性的诉讼,意在推动建立保险捐赠的登记、公示、查询等制度;规范中国银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促进中国保险业依法承担起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此次灾害,人身保险若不扩展责任,赔偿金额将趋近于零,财产险对于公司、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维持费用损失、个人工资收入损失等财产损失赔偿基本为零,而国际惯例保险业一般要承担灾害导致损失的30-60%);遏制中国保险业误导宣传行为。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滨 男  汉族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电话:13911080585、13304665866。

  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北京市金融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职务:主席  电话:010-66279113、66286075、66279942、66279810。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主动公布的“截至目前全行业累计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政府信息(涉嫌虚假和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公布保险业全行业截至2020年2月24日实际捐赠保险费的金额;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及社会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著位置(监管动态)置顶30天,以消除影响;

  3、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惩罚性国家赔偿11.58万亿元。

  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24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主持的,主题为《为疫情防控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东方卫视记者提问时,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吉昱华主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保险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向抗疫一线人员捐赠保险,截至目前全行业累计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两次下发通知,一方面积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捐赠保险……。

  三日后(2020年2月27日),在《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再次将上述保险业捐赠的保险保额数据提高到“已经超过15.7万亿元”……。

  在保险业捐赠保险的高峰期已过近一个月后,短短三天就又增加“保险保额”高达4.12万亿元,作为保险专业律师,原告很难相信上述任何一个数据的真实性,且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骗捐。

  原告非常认同保险是分散和转嫁个人或机构不可承受风险的科学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也愿意通过购买保险以实现保险业所称保险功能。但是,由于保险业诚信的欠缺,使得原告饱受保险业失信行为的困扰和折磨。

  比如:

  略……

  《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些被捐赠的保险,谁是投保人,投保人对奋斗在一线的抗“yi”战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被保险人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或即使是中国银保监会有权利逾越法律的红线吗?

  不要以善意掩盖法律的刚性,这可是多少类似于“泰国杀妻骗保案”血的教训换来的刚性的禁止性规定。

  2020年2月26日,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即:

  1、“全行业累计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的具体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名称,接受捐赠主体、被保险人主体或群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对应的险种、对应保险险种的条款及其它应该公开的内容;

  2、申请公开各保险公司捐赠凭证;

  3、申请公开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单;

  4、申请公开各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保险金额。

  2020年3月19日,被告回复原告《关于告知依申请信息公开延长答复期限的函》表示,经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需延长答复期限,请您知悉。我会将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答复。

  见此函件,原告认为被告或者整理相关捐赠保险数据,寄希望看到11.58万亿元捐赠明细!

  2020年3月31日,原告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2020)62号)。

  该《答复函》称,经检索,您所申请的相关信息我会机关不存在。

  另,“中国保险业全行业累计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元的保险保障金额”该数据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我会机关不掌握具体明细数据。

  原告认为,被告系在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主动公布的保险业捐赠“保险保障金额”的,该数据关系到广大抗“yi”战士自身及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业行业利益。“泰国杀妻骗保案”受害者家属的悲剧不应当再发生。

  事实上,中国保险业所谓的捐赠保险,实质上是捐赠保险费,而不是捐赠保险金额(或称保险保障金额)。

  《保险法》第十八条对保险金额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什么意思?

  就是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包括两层含义,赔与不赔的可能性;赔多赔少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众多保险公司在疫情灾害面前,将一个巨大的“可能性”作为标的捐了出去……

  被告称,中国保险业捐赠保险保额11.58万亿元(或称15.7亿元),这一金额只有在所有被保险的抗yi战士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目前,保险业实际给付保险金两亿多元,按被告所称金额,其保险金给付比例0.1727/万左右,不足十万分之二。

  世界范围内,真捐赠哪有捐赠一种可能性的?

  中国保险业虽然目前号称给付保险金额两亿多元人民币,但其实际上捐赠的只是这两亿多元人民币对应的保险费!

  举个例子,众安保险公司的众安守护保*抗疫特别保障98元钱,保险金额20万元。放大作用为万分之五,按此比例,收取2亿元保险金(赔款)的抗“疫”战士们,或其法定继承人们,收到保险公司捐赠的保险费的总和也就是100万元左右。

  所谓的“捐赠保险保额11.58万亿元” 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本身就是“虚”的,更是“假”的,是虚假的;被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国保险业捐赠保险保额11.58万亿元”没有具体明细,该政府信息又不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因此,被告此次主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虚假、不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且严重违反《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行政违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奋斗在yi情一线医护人员、媒体记者、公安人员、电力工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弘扬捐赠财物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和精神;维护中国保险业的行业信誉;纠正原告单方认为被告存在的涉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拒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略)……等等。

  原告将此案定位于善意的、专业的、公益诉讼,意在用司法语言表达原告对被告的不满,意在用司法语言劝喻被告并期望能够利用司法的强制力督促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利用手中的权利把涉及一线抗“yi”战士的事情办好,期望此案能够推动建立巨额保险捐赠的规范制度以及所捐赠保险的登记、公示、查询平台的建立;当然,原告也期望司法裁判者能够评判被告的行为是否尽责,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权威的、专业的、满满诚意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惩罚性国家赔偿金额也意在由司法来衡量,中国保险业是否是真捐赠,如果被告做不好,是否可以考虑把中国保险业的真捐赠交与民间来作?以及这种思路的可能性。

  被告作为中国保险业最高监管机关,其行为当然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衡量。中国保险业在此次疫情期间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极少,完全未承担起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职责(通常保险业要承担灾害损失的30-60%),被告在举世瞩目yi情期间的政府发布会上,为保险业涉嫌虚假捐赠的行为背书,而被告本身又无法判断该数据的准确性,加之其其它日常监管行为涉嫌并未依法尽职等综合因素,表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严重扰乱保险理论和社会对保险的认知,亦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国家赔偿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滨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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