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因虚列培训费(住宿费、餐费等),被监管责令改正并罚款12万元。另外,相关责任人王春玲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城大街2号A座第三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白潇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虚列培训费(住宿费、餐费等)10.7万元,实际用于该公司补贴销售支持费用、业务奖励支出和购置办公设备等。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涉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50号)
当事人:王春玲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春玲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虚列培训费(住宿费、餐费等)10.7万元,实际用于该公司补贴销售支持费用、业务奖励支出和购置办公设备等。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寿险太原市晋源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涉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春玲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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