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消息,据银保监会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被处以罚款8万元;时任该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世成,系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你单位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存在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涉及保费831,838元,手续费195,745.12元(税后手续费176,746.58元),套取手续费款项由相关销售人员现金支取并用于应酬客户。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等人任职文件、丹东公司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文件、关于虚挂代理人问题的情况说明、相关代理人业务数据资料及手续费流向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8万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2年10月20日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当事人:李世成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系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该单位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存在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涉及保费831,838元,手续费195,745.12元(税后手续费176,746.58元),套取手续费款项由相关销售人员现金支取并用于应酬客户。
经调阅该单位《关于***任职的通知》(国寿财险辽发〔2016〕290号)、《关于丹东公司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通知》(国寿财险丹发〔2017〕3号)、《关于丹东公司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报告》(国寿财险丹发〔2018〕41号)等相关资料,你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等人任职文件、丹东公司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文件、关于虚挂代理人问题的情况说明、相关代理人业务数据资料及手续费流向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2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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