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大保险公估被罚3万: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

吉林宏大保险公估被罚3万: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
2020年08月03日 21:20 新浪财经

  8月3日消息,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3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当事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长春上海广场幢1单元1721号房

  主要负责人:夏广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 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经查,宏大公估与常某等50名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委托其完成保险公估业务。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做执业登记。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上述人员累计开展保险公估业务5675笔,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公估报酬140.01万元。

  2. 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宏大公估未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注销管某某等29名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3. 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宏大公估2019年5月5日做出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6月11日作出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信息变更,依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其应于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宏大公估7月2日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我局提交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动合同书、宏大公估2018年未进行执业登记人员名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内勤人员维护截屏、宏大公估记账凭证、宏大公估2018年度未做执业登记注销人员名单、《情况说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从业管理查询截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复印件、宏大公估变更营业场所的股东会决议、宏大公估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变更事项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注销已离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宏大公估警告并合计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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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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