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康安保代公司被罚1万: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国盛康安保代公司被罚1万: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20年08月03日 21:17 新浪财经

  8月3日消息,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吉林省国盛康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当事人:吉林省国盛康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5445号圣豪汇商1506室

  主要负责人:孙明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吉林省国盛康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吉林省国盛康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吉林省国盛康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康安代理公司) 存在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问题。2018年,国盛康安代理公司委托王某、齐某某等57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共计631.3万元,国盛康安代理公司通过长春中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其发放佣金190.95万元。上述57人为国盛康安代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期间,公司未为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盛康安代理公司与57名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保险代理人合同书、国盛康安代理公司情况说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查询页面截屏、国盛康安代理公司2018年代理销售财险业务台账明细表、国盛康安代理公司2018年财险业务员保费及佣金收入汇总表及按月份统计表、国盛康安代理公司2018年财险业务员各月份佣金发放表(含领取人签字)、国盛康安代理公司与长春中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我局决定作出对国盛康安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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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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