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顾清良案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4年 罚金250万

浙商银行顾清良案二审维持原判:获刑14年 罚金250万
2020年11月03日 15:17 新浪财经

  浙商银行原上海分行行长顾清良一案近日迎来二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顾清良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新浪财经此前报道(《红包数百万,房子、翡翠、劳力士来者不拒!浙商银行顾清良案揭秘》),顾清良在浙商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送予的贿赂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242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定,顾清良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然而在宣判后,顾清良不服便提出上诉。

  顾清良表示,一审法院对其的主体身份认定错误,其应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赠送面积为受贿犯罪的对象,并认可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以市场法、收益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结果,此裁判严重失实。

  此外,顾清良称,一审法院未准许其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调取银行流水、调取留置期间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等请求,匆忙下判,有违程序正义。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回应称,关于主体身份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经查,该案上诉人顾清良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虽顾清良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台之前,但全案以受贿罪一罪论处,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原判定罪并无不当。

  法院还表示,顾清良收受高某的房产中部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开发商对该一楼架空层进行了合围建造,并进行了装修,形成居住环境,符合居住条件。顾清良对该部分房屋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系受贿犯罪的对象;且经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作出价格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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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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