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到公园游玩
在倚靠公园护栏拍照时
因护栏意外脱落
导致其摔伤致九级伤残
在此情形下
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
近日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调解了一起
因倚靠公园护栏打卡拍照
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游客倚靠公园护栏拍照
不慎摔伤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某公园散步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腊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园内一木质护栏上拍照。没曾想护栏竟意外脱落,反应不及的李某在护栏边倒地摔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颈部、腰椎等多处骨折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手术后住院治疗67天,共计花费6万余元。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情况
游客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
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且情绪激动,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经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并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游客应增强风险意识
近年来,为了提升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公园对市民免费开放,但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公园设施应定期管护、维护设施、加强场所巡逻、安全巡逻、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同时,作为游客也应增强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如若不慎受伤,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与场所管理者协商沟通,并注意保存受伤部位、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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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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